
员工因照顾病重妻子请假,用人单位未予批准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钱某某于2021年10月入职公司。2024年7月,钱某某妻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胃癌晚期。入院后,钱某某妻子病情迅速恶化,因儿女均在外地,钱某某需请假陪护。当晚,钱某某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向公司请假。
公司称,因缺少人手,无法批准一个月以上假期。一周后,公司向钱某某发送《通知》,表示其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按自动离职处理,视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当月未发工资。仲裁机构认为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钱某某经济赔偿金未予支持,仅支持当月未发工资。
钱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请假照顾身患重病的妻子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公司应当人性化管理,在员工不能做到家人与工作兼顾时,可以通过保留劳动关系停发事假工资等方式化解矛盾,如因员工长期请假确已严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也应与员工充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
本案中公司在钱某某请假时不予批准,且在其请假照顾妻子患病7日后即通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有违事假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善良风俗,属于违法解除。
经法院对公司释法明理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钱某某经济赔偿金、当月未付工资共计24000元。
法官提醒称,家人之间的照顾、关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管理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在劳动者处理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时,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尽可能给予劳动者尊重和理解,避免刚性适用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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