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内蒙古证监局对国元证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时,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你公司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问题,导致出具的相关专项核查报告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依法做好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根据choice显示,国元证券2023年至2025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3.55亿元、78.48亿元、40.71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8.69亿元、22.44亿元、20.15亿元。
根据同花顺显示,国元证券的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