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以附赠礼品的方式进行促销。但如果赠品本身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商家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电商商家在销售牙签时附赠的牙签筒,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判决该商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原告李某是一款专利号名称为“牙签筒(圆形自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24年10月,李某发现,被告邓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某某餐具厂”店铺中销售牙签,并以随机赠送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牙签筒。
李某经比对认为,所赠牙签筒与其专利产品在整体形状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后李某将邓某及某电商平台诉至三明中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明中院经审理查明,邓某在其店铺中销售牙签时,确实随机附赠了被诉侵权的牙签筒,该商品已销售3万余单。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牙签筒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且外观设计高度近似,无实质性差异,已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针对争议焦点——附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虽然被诉侵权牙签筒名义上是“赠品”,但其获取以消费者支付牙签对价为前提,成本实际已内化于商品定价中,本质上是商家为促进销售而采取的营利性促销手段。依据商业惯例及交易实质,此类以营利为目的的附赠行为,应认定为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
因此,邓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包含被诉侵权牙签筒的商品组合,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系附赠销售、获利程度相对较低、赠品包含多种牙签筒导致侵权产品占比不明、专利价值以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上述赔偿金额。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认为,作为平台方,某电商平台诉讼后,及时采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下架侵权商品等必要措施,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制止的情形,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三明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采用附赠礼品方式进行促销十分普遍。但商家必须确保赠品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作为赠品,只要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
广大网络商家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进货渠道,避免因“小赠品”而引发“大纠纷”,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