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浙江杭州,一男子将车送到一家宝马4系店保养,接待员拿着维修单明确告知:“这次维修

浙江杭州,一男子将车送到一家宝马4系店保养,接待员拿着维修单明确告知:“这次维修总共5900元。”男子没有多想,放心签字。不料,男子妻子次日取车时却收到12693元账单,当即质疑:“是不是搞错了!昨天我先生确认的不是5900吗?”收银员解释:“那是维修费,保养费要另算。”无奈,男子妻子只好先付款。事后,经理致电时承认:“总价确实没和您说清楚。”面对质疑,4S店先是坚持“已告知总价”,后在监控调取环节改口“现场嘈杂”。而更让男子困惑的是,工时费按每5分钟75元收取,相当于每小时900元。   王先生的座驾是一辆购买了五年的5系宝马,这五年里,一直在购车的宝马车4S店进行保养和维修,建立了长期的信任关系。   2024年11月初,王先生收到4S店发来的提醒,告知他的车辆近半年行驶里程已近一万公里,建议进行一次大保养。   出于对4S店专业性的信赖,王先生于11月9日将爱车开到了宝马车4S店。   到店后,接待王先生的是一位工作人员小王,双方在沟通保养维修项目时,小王最终向他确认的价格是5900元。   王先生没有怀疑,按照流程将车辆交由4S店后便离开了。   11月10日,王先生的妻子前往4S店取车。然而,在结算时,她被告知需要支付的费用并非5900元,而是12693元。   这近乎翻倍的金额让她感到错愕,面对询问,店方人员的解释是:之前确认的5900元仅仅是“维修费用”,还有一笔“保养费用”需要另行支付。   这个说法让王先生夫妇难以接受,自始至终,工作人员只与他确认了5900元这个价格,对于最终高达一万两千多的总费用,他完全不知情。   为了弄清原委,王先生找记者再次来到4S店。   面对质疑,该店的李总出面进行了解释,李总的说法是,王先生车辆进店后,首先进行的是机油机滤等常规大保养项目。   在此过程中,技师检查发现车辆还存在其他问题,因此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最终的总费用是保养和维修项目的累计。   然而,王先生坚持认为,4S店在增加项目并产生高额费用前,有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确认金额,而他只得到了5900元的报价。   李总则出示了一份有王先生签字的工单,指出上面列出了详细的收费项目,并称工作人员小王已明确告知了客户结算的总价。   但细看这份工单,虽然项目罗列详尽,汇总金额甚至高达一万五千多元,但王先生提出,在签字确认时,工作人员口头只强调了5900元这个总价。   为了寻求真相,王先生提出调取监控录像和录音,但李总表示,现场环境嘈杂,录音可能听不清楚。   在沟通中,有一位阮经理在与他电话沟通时,曾承认工作人员“总价确实没有说”。   王先生疑惑,从沟通项目到确认价格,中间仅隔两个多小时,何以产生如此高额的工时费?   李总解释,该店的工时计算标准是“每5分钟为一个工时,每个工时收费75元”。这意味着,折算下来,工作一小时的收费高达900元。   李总进一步说明,费用包含多个项目,其中“核桃砂清洗积碳”是纯工时项目,费用两千多元,还有其他更换项目的工时。   幸运的是,经过现场一番沟通,4S店同意只收取王先生事先确认的5900元维修费用,而其余涉及保养项目的费用,将在后续办理退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维修费”与“保养费”的区分,以及两者叠加后的“总价”,是影响王先生作出是否接受服务的核心决策信息。   4S店工作人员仅告知维修费5900元,而隐瞒或未充分告知另一部分重要费用及最终总价,导致王先生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基础上作出了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   这直接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并进而侵害了其自主选择权。若王先生事先知晓总价为12693元,他完全可能拒绝接受部分或全部服务。   进一步而言,工单上虽有项目明细,但口头报价与书面总价存在巨大差异,且工作人员未主动、明确地提请王先生注意总价,这实质上是未能履行好“明码标价”的义务。   结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价格欺诈。   4S店以较低的部分费用报价吸引客户同意服务,事后收取远超报价的总费用,符合价格欺诈的特征。   所以,4S店涉嫌构成价格欺诈,王先生或可主张退一赔三。 不过,王先生自愿接受了4S店处理方案,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