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11月20日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显示,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滢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决定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后续辩护如何进行?此项权利是否可以再三使用?针对一些网民关注的疑问,大皖新闻记者邀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智贤律师进行了解读。
李智贤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情形下,必须要有辩护人。
“如果她当庭要求解除现在的辩护律师,那么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由家人为其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或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李智贤解读道。
如果另行委托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仍不同意其为辩护律师,理由不正当的话,法院将不予准许。
对于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理由正当,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一次,但再次拒绝时,除非有新的、正当的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准许。
当庭拒绝辩护,要求更换律师的情况是否常见?李智贤表示,“这种情况还是不常见的”。一般更换辩护律师是在开庭前提出,开庭前,辩护律师会与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方案。
她解释道,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或策略与被告人的意见不同时,比如“被告人自己是坚持无罪,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认为应该按照罪轻辩护”,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极有可能要求更换辩护律师。
“准确来说,被告人要求更换辩护律师,能否准许主要在于他是否有正当理由。”李智贤强调。如果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对另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仍不满,法院就应当为他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