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8件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由浙江法院审理的张某强奸一案。

2022年7月,17岁的女孩小吴来到浙江某市与其母亲、继父张某等人共同生活。
小吴从母亲口中得知并亲眼目睹:张某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22年10月5日晚,小吴的母亲因与张某发生争吵而离家不敢回。
其间,继父张某告诉小吴:自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
22时许,两人发生性关系,其间,继父张某用手机还录制了视频。
之后,小吴发微信向母亲求救,其母报警。
继父张某逃跑未果,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案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小吴的意志,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就案涉视频中被害人行为出具分析报告。
法院准许该申请,邀请了专业的心理创伤治疗督导师出庭,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治疗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心理创伤治疗督导通过出具专业分析报告并当庭接受质证,指出——
根据案涉手机视频所记录的情况,被害人的行为,都是跟随被告人的指令进行的;
人类大脑皮层构造决定了被害人的反应,是正常人在该种情况下会有的正常生理反应。
专业人士的意见,有效帮助法庭穿透行为表象,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法院审理认为:女孩小吴因知晓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并多次对小吴母亲实施家暴。
基于对张某的惧怕,小吴在被性侵时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法院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分析报告,及出庭时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说理清晰、合乎逻辑,与在案其他证据无矛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张某以精神控制等手段使小吴不敢反抗,与小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办案的法官认为,审查判断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往往无需实施暴力行为就能使对方因恐惧而屈从,达到控制的目的。
本案中,女孩小吴知道母亲长期遭受继父张某家暴,且因惧怕再次遭受家暴而离家。
以及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处于生活依赖与被恐惧控制的双重弱势关系中,其心理和行为模式必然受到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
因此,不能简单将其没有反抗的行为,误认为系自愿的表现,而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当案情所涉知识较为专业,应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从生理和性心理等专业角度对案涉手机视频内容进行解读。
另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实施机制以确保证据规则、调查和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公正,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偏见的影响”。
本案充分考虑了家庭暴力因素,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并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跨学科支持,借助专业力量,将之置于持续存在的家暴背景中进行综合审查。

橙柿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公布这批涉家暴案件典型案例,是为了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
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
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如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自残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
以受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在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予以认定。
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法庭准确理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