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娄*平,驾驶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粤AD187**的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厚大路458号,联系人:刘警官、何警官,联系电话:0769-8322681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