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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SU7Ultra“挖孔机盖”涉嫌虚假宣传案再开庭,小米法务:雷军多次不建议购买,相关微博已删改不存在误导

红星资本局获悉,小米方面此前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予以准许。10天前,小米法务团队在首次开庭时突然拿出84页新证据,庭审推迟。

今年5月,小米SU7Ultra碳纤维挖孔机盖版车型陷入舆论漩涡。小米汽车曾表示,量产车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完全复刻了原型车,小米集团(01810.HK)董事长雷军也曾在微博发文表示:“碳纤维前舱盖,不仅改了外观,内部结构也改了。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不过,8小时后,雷军删除了微博的最后一句“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

有消费者认为,选装价4.2万元的碳纤维挖孔机盖,其实际功能与宣传不符,质疑小米汽车涉嫌虚假宣传,还有消费者就此提起诉讼。

此次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小米SU7Ultra“挖孔机盖”虚假宣传案,是首例进展到开庭质证的诉讼。

红星资本局拿到的小米民事答辩状显示,小米法务辩称雷军多次称“不建议购买”,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提出雷军在发布微博8小时后删改,“不应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红星资本局就答辩状、新证据等问题采访小米汽车,至截稿时暂无回应。

小米法务辩称雷军微博已删不存在误导

宣传广告内容未写入合同,不存在违约

对于原告关于SU7Ultra“挖孔机盖”虚假宣传的指控,根据小米民事答辩状,小米法务团队提出了多项辩解。

针对雷军在直播与微博中的宣传内容,小米法务团队表示,挖孔机盖版比普通量产车取消了前备箱,“‘内部结构也改了’符合事实”;无论有没有挖孔,量产版小米SU7Ultra都在保险杠两侧设有轮毂散热风道,轮毂散热功能确实存在。小米法务团队还称,雷军在发布微博8小时后删改,“不应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未显著偏离事实并做了及时更正,非故意虚假宣传”。

小米法务团队强调,雷军在发布会和直播中屡次表示“不建议购买”,且主动表示挖孔机盖价格较高;经技术工程师指正,立即删除相关表述;小米汽车专门进行了澄清说明等行为,都说明小米汽车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

小米法务团队提到,普通小米SU7Ultra的售价超过50万元,挖孔机盖的选装价为4.2万元,因此不是消费者购车的决定性因素。

不过,多名车主告诉红星资本局,他们选小米SU7Ultra就是冲着“挖孔机盖”“可街可赛”,这就是决定性因素。

此外,小米法务团队提出,宣传广告内容未写入合同,不存在违约。

对于风道是否有效,小米法务团队表示,量产版小米SU7Ultra复刻了原型车机盖的造型、挖孔位置、尺寸等;确实有两个挖孔,根据《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具备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功能,并非虚假宣传。《报告》的试验结果显示,小米SU7Ultra发动机盖开孔会降低前轴、后轴升力系数Clf0.002、Clr0.002,增大风阻系数Cd0.001。对此,有维权车主认为,真风道带来的Cd数值变化应该是0.x级的,小米汽车增大风阻的系数远远谈不上“真实的风道”。

据介绍,在11月10日开庭当天,小米律师提交了84页、14组新证据,导致该案推迟到11月20日开庭质证。维权车主们认为,小米在开庭后才提交证据,是为了拖延诉讼进程。

小米律师提到的14组新证据,包括试验报告、机盖图纸,发布会和雷军直播的视频,雷军的微博,小米汽车的官方宣传文章,小米汽车购买协议和三包凭证等。

其中放在首位的《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为受托方中汽研在今年5月16日提交给小米汽车。有正在起诉小米汽车的车主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报告》小米早就拿到了,但从来没给维权车主看过。他们曾向小米汽车发过正式函件,要求对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实际情况予以详细说明,但从未得到回应。

辩称小米汽车与销售公司互相独立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米民事答辩状的最后一个观点是,购车协议的乙方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和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红星资本局梳理公开资料发现,小米汽车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小米汽车有限公司、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小米景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景曦”)、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景明”)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全资子公司。

其中,小米汽车有限公司是小米集团最早注册的运营汽车业务的主体,小米汽车品牌就属于这家公司。而小米汽车的生产企业为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其拥有小米汽车的生产资质和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

小米景曦是小米汽车工厂所在地块的竞得方。2022年4月,小米景曦斥资6.1亿元买下亦庄新城某地块,打造为小米汽车超级工厂一期;2024年7月,小米景曦以8.42亿元竞得亦庄新城又一工业地块,拟开发为小米汽车工厂二期。

小米景明则是小米汽车销售与服务网络的载体,主要业务涵盖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充电桩运营、电力设施服务及汽车后市场服务等。也就是说,消费者看车、买车、交付、售后都是由这家公司负责。

小米景曦和小米景明都是小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米智能的法定代表人为雷军。

红星资本局搜索了小米汽车的诉讼案件发现,在消费者维权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小米汽车主体主要是小米景明的全资子公司,如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它们是小米汽车在各地的销售主体,也是购车协议的签约乙方。消费者往往会连带起诉小米景明、小米汽车有限公司或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可欣表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与母公司之间完全独立。一些集团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控制经营风险。

小米汽车购车模式此前曾引发广泛关注。有消费者认为,购车协议中不少条款只约束消费者,却不约束车企,同时消费者需要对接的责任人变得更多更复杂,导致维权艰难。

小米汽车购车协议中规定,消费者收到余款通知起的七日内必须支付余款,否则小米汽车可以直接解除购车协议并没收定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有消费者认为,协议里没有明确说明,车企什么时间通知消费者支付余款。此前就有消费者称车还没下线,就收到了付款通知。

还有消费者指出,购车协议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导致消费者下定后发现实际交付超出预期,却无法退定金。目前,小米YU7的交付周期长达8个月,小米SU7和SU7Ultra的交付周期为6-9周。

购车协议还规定,该协议的签订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协议要求消费者维权只能在北京大兴。这也是小米汽车此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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