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以案说法|“替补”月嫂健康证过期期间上岗法院:违约!

作为准爸妈,在迎接新生命到来的同时,选择一位可靠的月嫂成了头等大事。然而,若意外遇到月嫂健康证过期的情况,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甚至带来健康隐患。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月嫂健康证过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家政中心承担违约责任,为准父母们敲响警钟——雇佣月嫂,务必“验明正身”!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为选到合适的月嫂,吴某某提前五个月通过微信与某家政中心经营者袁某某沟通预定月嫂事宜,线上查看了月嫂证、健康证后,最终决定选用月嫂郭某某,并转账支付定金1500元。

2024年8月1日,吴某某作为甲方、用工方,郭某某作为乙方、服务方,某家政中心作为丙方,三方签订《月嫂服务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的权益、义务: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服务,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24小时;甲方有义务按时付给乙方工资,由丙方发放给乙方工资,工资为11500元,星级为金牌;如果甲方不满意乙方的工作,可向服务中心提出更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保质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项目,对服务情况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反馈给乙方。2、乙方的职责和服务范围:照顾产妇、照顾婴儿、卫生方面等。3、丙方的权利、义务: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推荐或调换满意月嫂。”8月2日,吴某某向袁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剩余服务费10000元。次日,月嫂郭某某上岗。

8月7日,月嫂郭某某被烫伤,某家政中心于同日为吴某某更换月嫂江某某。8月27日,吴某某得知月嫂江某某健康证过期,江某某遂于当日离开。就服务期间未届满的问题,月嫂江某某已退还吴某某剩余服务费,转账备注“退三天半工资”。

双方因协议履行中产生的问题引发纠纷,吴某某将某家政中心及其经营者袁某某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服务期间月嫂江某某没有健康证为由主张某家政中心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某家政中心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二是两被告的责任承担。

关于某家政中心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领域,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本案中,首先,双方于2024年3月沟通预定月嫂时,某家政中心将月嫂郭某某的月嫂证、健康证发给吴某某查看。基于此,双方得以签订涉案协议,并且月嫂郭某某实际上岗。故至此时,某中心不存在故意告知吴某某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吴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涉案服务协议的情况。其次,提供服务期间,月嫂郭某某被烫伤,系双方均未预见、亦无法预见的突发情况。后经双方协商,某家政中心临时为吴某某更换月嫂江某某,涉案协议得以继续履行。再次,月嫂江某某已于2019年5月取得高级月嫂的岗位技能培训证书;其健康证虽于2024年4月过期,但后于2024年9月再次取得,一定程度上可以证实其健康状况;袁某某于2024年9月14日回复吴某某“健康证就是过期了,没空办去”,与故意隐瞒月嫂的健康状况,无法办理健康证的情况有本质区别。

综合上述情况,不足以认定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突发状况需临时更换月嫂时,某家政中心存有欺诈吴某某的主观故意。吴某某据以主张某家政中心构成欺诈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进行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提供服务期间,月嫂江某某的健康证过期属实。某家政中心虽主张当时已口头告知吴某某该情况,但未举证证实,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某家政中心作为家政服务领域的从业者,应知悉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上岗系家政服务行业的基本规范。据此,法院认定某家政中心对指派健康证过期的月嫂江某某为吴某某提供服务存有过失。此举违反双方所签服务协议的约定,给吴某某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且违反家政服务行业的基本规范,某家政中心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某家政中心的违约情节及给吴某某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法院酌定由某家政中心按照服务费金额的10%向吴某某支付违约金1150元(11500元×10%)。

关于两被告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某家政中心系袁某某个人经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由某家政中心个人经营者袁某某承担。

长清区人民法院马山法庭庭长尚然然

法官说法

母婴护理师(俗称月嫂)作为专业护理人员,与普通家政服务员存在本质区别,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近年来,随着新生儿家庭对母婴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月嫂服务市场需求持续攀升。月嫂健康证过期期间提供母婴护理服务,即便主动告知真实情况,不构成消费欺诈,也属于直接违反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的行为,可能对产妇和婴幼儿健康造成潜在风险。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家政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查验服务人员健康证、职业资格证等资质,出现需更换服务人员的情况时,要及时对更换人员资质进行再次确认,切实降低安全隐患,确保服务质量。作为家政服务方,要自觉遵守“三审查一告知”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建立服务人员档案动态更新机制,杜绝“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违规违约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家政服务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徐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