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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从天降!”湖南,一女子在餐馆,花6块点了碗面,岂料在起身时,高跟鞋踢到门台阶

“锅从天降!”湖南,一女子在餐馆,花6块点了碗面,岂料在起身时,高跟鞋踢到门台阶摔倒,造成左腿骨折住院,事后,女子认为是餐馆没做好安全措施,要求对方赔偿21万,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10月12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则新闻。 岳阳女子刘晓梅此前经常光顾家附近的一家面馆,她对面馆的口味和定价都较为认可,认为味道不错且价格实惠,6 块钱一份的素面是她常点的餐品。 事发当天下午,刘晓梅像往常一样来到该面馆就餐,在前台点完一份 6 块钱的素面后,转身准备返回座位。 在经过面馆的玻璃门时,意外突然发生。刘晓梅穿着的高跟鞋鞋跟不慎踢到了玻璃门下方的台阶,身体失去平衡后重重摔倒在地。 摔倒后,刘晓梅当即感到左膝盖传来钻心的疼痛,但她当时觉得疼痛尚可忍受,便强撑着从地上站起来,慢慢走回了座位。 面馆老板看到这一幕后,立刻上前查看刘晓梅的情况。不过,刘晓梅当时并未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性,只是告诉老板自己没事,不需要帮忙。 随后,她在座位上吃完了面条,用餐结束后,才一瘸一拐地离开了面馆。 当天晚上,刘晓梅的左膝盖疼痛症状逐渐加剧,而且膝盖部位开始明显肿胀,到最后甚至无法正常走路。 意识到情况不对的她,连忙前往医院进行检查。经过医生详细检查和诊断,结果让刘晓梅始料未及 —— 她的左髌骨已经骨折,必须立即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无奈之下,刘晓梅办理了住院手续,经过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她才得以出院。 但医生明确告知,术后恢复周期较长,刘晓梅还需要继续休养半年,其中前 3 个月必须卧床休息,不能随意行走,否则会影响骨折部位的愈合。 后续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刘晓梅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这样的结果让刘晓梅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只是到面馆吃一碗 6 块钱的面,却意外摔成伤残,面馆作为经营场所,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是,刘晓梅找到面馆老板,提出了赔偿要求。然而,面馆老板并不认同刘晓梅的说法,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老板表示,事发当天面馆的客流量和平时一样,其他顾客经过玻璃门时都没有出现摔倒的情况,只有刘晓梅一人受伤,这说明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并非面馆的设施问题导致意外发生。 同时,老板还提到,刘晓梅摔倒后当时还能正常行走,也说过自己没事,与她后来所说的 “骨折、无法走路” 等严重情况不符,认为她的伤情主要还是因为穿了高跟鞋。 由于双方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晓梅情绪激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随后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面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21 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 餐馆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的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已经做了防滑措施,而且当天也没有油污等易滑物附着,在安全管理上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 不过,台阶坡度较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没有张贴明显的安全提醒,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部分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刘晓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呢?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晓梅在行走时应注意观察地面状况。若其因穿着高跟鞋(鞋跟较高)导致行动不便,致使在经过时滑倒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晓梅多次在餐馆用餐,应意识到餐馆的空间布局,注意穿戴防范风险,因此,在此事中她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晓梅多次在餐馆用餐,应知晓餐馆的台阶风险,自身穿高跟鞋且疏忽大意,而且未能提供餐馆台阶有污滑物的证据,应承担受伤的主要责任。 餐馆推拉门台阶有一定坡度,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刘晓梅自行承担85%的责任,餐馆赔偿15%,也就是赔偿3万多块。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