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地 男方外地 为啥法院驳回我的离婚请求? 非让我弄一份男方的暂住证 我都起诉了 我从哪弄这个? ------------------------------------ 起诉离婚时,法院要求提供男方的暂住证(即居住证明),主要是需要根据根据被告的居住情况,来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你们的离婚案件,这在法律上属于确定管辖权的程序要求,法院也是按程序办事,不是为难你。 离婚案件,通常“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想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关键证明材料,就是被告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既然法院需要男方的居住证明来确认管辖权,对方又不配合,你可以尝试通过下面的途径获取: 联系对方居住地的社区或街道办出具居住证明;收集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对方居住情况,比如租赁合同即租金支付凭证、水电费、燃气费缴费单据、对方在当地的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对方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那建议你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