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对象不符合期待,婚介费能否退回? 一、关于某婚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价值的认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在《婚恋协议》中约定各项服务的价值,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双方亦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法院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内容对促成合同目的实现的作用力大小、合同价款、服务期限、婚介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某婚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阿梅提供服务的价值为8000元。 二、阿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某婚介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而阿梅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服务,并以某婚介公司所提供的婚恋服务中涉嫌诱导消费、欺诈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致使案涉合同无法履行,阿梅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婚恋协议》第五条第(五)项的约定,阿梅应按照合同总服务费用的20%向某婚介公司支付违约金6560元。综上,某婚介公司应退回阿梅的服务费数额为18240元(32800元-8000元-6560元)。驳回阿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某婚介公司的反诉请求 天天读案例超话湖南曾律师lawyer z的法师修炼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