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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一地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泊政通告〔2025〕2号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泊头市全市域。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洁净煤除外)、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洁净型煤除外)、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不含原料煤、电力用煤、集中供热用煤。

(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淘汰或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五、本通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