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烟烟弹本是近年来市场上兴起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但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加注“依托咪酯”等成分,将其摇身一变成为一种隐蔽性强的新型毒品,令人“上头”不已。近日,5名因贩卖、运输假上头电子烟的犯罪分子,就因此受到法律的惩处。

“你手上有没有上头电子烟?”
2024年4月的一天,家在宜昌的“光头”(本名陈某)线上联系住在荆州的赵某,想要购买上头电子烟。赵某从上线获得电子烟后,以40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陈某6颗,获利2400元。此后,赵某两次卖给陈某电子烟烟弹20颗,又获利8000元。这么多颗上头电子烟,陈某是怎么运输的呢?

后来,陈某想了一个“好点子”,他出价300元安排一名网约车司机驾车至荆州市某酒店从赵某处拿取烟弹后司机返回宜昌城区将烟弹交给陈某。就这样,在未与赵某直接接触的情况下,2024年4月至5月,陈某共将26颗电子烟弹运回宜昌。
除自行吸食2颗外,陈某还加价转卖给他人。他以600元一颗的价格,两次卖给杨某24颗烟弹,总计收取14900元(含每次收取运费200-300元不等)。后杨某又转卖给张某等2人,并再次被转卖。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发现张某违法吸食毒品的线索后,立案侦查并先后将张某、陈某、赵某等5人抓获。2024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在审查中发现,根据尿检结果,张某等人呈依托咪酯阳性,但缴获的2颗烟弹经鉴定,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而均检出异丙咪酯、丙咪酯成分(2024年7月1日列管)。
那么,贩卖、运输不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还能认定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吗?
“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和司法解释后,结合掌握的案件事实,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多层级贩卖毒品的案件,尽管涉案烟弹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但犯罪嫌疑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做毒品贩卖、运输,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仍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承办检察官表示。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陈某等5人贩卖自认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此外,陈某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运输电子烟烟弹,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电子烟烟弹,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未遂)。2024年9月,该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赵某、陈某等5人均被法院判处四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四千元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后,人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的状态,大量吸食则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严重情况可引发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被我国法律正式列为毒品管控。
毒品不仅对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极大,还破坏家庭和谐、危害社会治安。当前毒品品种日益复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请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抱着新奇、侥幸的想法去尝试,否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