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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最终还能合法继承遗产吗? 我有一个亲戚,他的几个子女常年

那些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最终还能合法继承遗产吗?
我有一个亲戚,他的几个子女常年不回家探望,也不关心他的生活起居,老人生病住院也都是由其他亲属帮忙照顾。老人多次表示对他们很失望。然而,最近老人去世后,这些子女却都跑回来要求分割遗产。这让很多旁观者都感到非常气愤和不公。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有没有相关的限制或惩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先说答案:可以。
除非“几个子女常年不回家探望、也不关心他的生活起居,老人生病住院也都是由其他亲属帮忙照顾”等等情况,构成了遗弃。
否则,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最终还是能合法继承(法定)遗产。
类似的问题,回答过很多次。
在我国民法典中,与继承(法定)有关的义务中,有三个不同的动词:赡养、扶养、抚养。
与继承(法定)有关的人主要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个动词对应各位继承人(法定),应该如何使用?
长对幼:抚养。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
幼对长:赡养。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
平辈之间:扶养。配偶、兄弟姐妹。
弄清楚以上三个动词的不同,再来看看民法典中的法条,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子女继承(法定)父母的遗产时,并未区分是否尽到赡养义务;
配偶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法定)遗产时,区分了扶养义务的多少。[1]
因此,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同样能继承(法定)父母的遗产。
如题主说的这种情况,我估计:老人未必就愿意让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遗产!当然,这纯属个人猜测,难免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
这样猜测的理由很简单:
老人既然头脑清醒,有能力对子女表示失望,又得到亲戚的诸多照顾,为什么不干脆立个遗嘱,把遗产留给子女以外的人?!
这一点,并不难做到吧?
当然,如果子女构成了遗弃,那没得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子女丧失继承权。
如果亲戚确实对老人照顾很多(不仅仅只是生病时照料,还包括照顾日常的生活起居等),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主张酌情分得遗产。[2]
但是注意,只要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亲戚只是酌情分得遗产,并非分得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