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打印遗嘱”的张女士将丈夫赵某生前与其前妻所育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却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女士所持关于房屋继承的“打印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女士和赵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系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育有三子二女。2004年末,赵某取得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的产权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00.9平方米),该房屋登记为赵某单独所有。2018年10月初,赵某因病住院期间,张女士自行前往该医院附近的打印社打印《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记载:“我(赵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号×单元×楼×号。等我百年后,我那份房产送给老伴张××(张女士)所有。特此说明。”同年10月22日,赵某的邻居王某、袁某、郑某前往医院探望。其间,赵某在上述《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时间。王某、袁某、郑某亦分别作为见证人签名、签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注明时间。2018年12月,赵某因病死亡。
张女士将各继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赵某的遗嘱,单独继承案涉房屋。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供的案涉遗嘱(《情况说明》)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但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该遗嘱应属无效,故案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而不能由张女士单独继承。
法院认为,因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该房屋价值为53万余元,张女士除该房屋外无其他住房,故确定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张女士向其他各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