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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抢劫400元获刑

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当庭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400元现金,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7月4日,占某(未成年人)、李某(未成年人)来到德安县河东乡博阳河河堤上游玩,碰上在此游玩的小兴(未成年人)、小伟(成年人)一行6人。其间,小伟等人以占某、李某骂人为由拦住两人,并提出想找两人拿点钱花。占某、李某表示拒绝后,小伟、小兴、小浩(另案处理)、小帅(另案处理)4人对占某、李某实施殴打。占某、李某因害怕被殴打,且得知若不给钱就会被抢,遂向小伟转账400元。离开现场后,占某、李某立即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小兴、小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小兴、小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小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小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