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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男子和妻子感情不和,因嫌妻子唠叨,男子暴怒持菜刀朝妻子头面部砍了十多刀

湖南浏阳,男子和妻子感情不和,因嫌妻子唠叨,男子暴怒持菜刀朝妻子头面部砍了十多刀,13岁女儿过去阻止,也被男子砍了多刀,造成妻子重伤二级,女儿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男子辩解称,他没有想杀 人,不构成故意杀 认罪,应该以故意伤害罪量刑。 据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报道,卜某某和丈夫冯某结婚十多年,育有两个孩子。 但是,二人感情长期不和,卜某某多次向冯某提出离婚,但最后都没能离得了,二人感情一天不如一天。 2023年10月26日,卜某某在家收拾家务时一直唠叨冯某,冯某觉得卜某某一天到晚不是唠叨就是抱怨,自己活的太憋屈了,当即不管不顾和卜某某吵了起来。 二人吵架时,孩子躲在房间里不敢吭声,可两人并未因为孩子有所收敛,反而越吵越厉害。 冯某越吵越气,很快就压制不住怒火了。情绪失控下,冯某冲进厨房拎了一把菜刀就冲向了卜某某,嘴里喊着:你再说一句试试? 卜某某又气又怒,回了一句嘴:你还敢动手不成? 话音刚落,冯某扑了过去,向卜某某头面部连砍了十多刀,卜某某大声惨叫起来。 13岁的女儿听见妈妈的叫声从房间里冲了出来,一边哭一边阻止冯某继续行凶,可冯某已经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他竟然将刀挥向了女儿。女儿头部、双臂及腿部都被砍伤。 母女二人倒地后,冯某逐渐恢复理智,看到妻子躺在地上满身是血,且不动弹了,冯某以为她已经死了,于是走到房后的池塘边准备自杀。 在此期间,邻居听见隔壁动静不对,但因为担心受到牵连没敢过去,只是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阻止了准备跳塘的冯某,并将他带回去接受调查。 后经鉴定,受害人卜某某头面部、双上肢及左髋部多处受伤严重,构成了重伤二级。二人女儿头面部、双上肢及膝盖不同程度受了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检方认为,冯某用菜刀连续砍击卜某某要害部位,具有剥夺卜某某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杀 人罪予以严惩。 对此,冯某辩解称,他主观上没有杀 害卜某某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那么,冯某到底构成什么罪?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1、冯某对妻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未遂)。 首先,冯某主观方面有杀 害卜某某的故意。 冯某在与妻子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后冲进厨房拿出菜刀,这一行为表明他已经有了实施暴力伤害的意图。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冯某朝着妻子头面部连砍十多刀,头面部属于人体的要害部位,从一般人的认知来看,用菜刀砍击这些部位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 亡。 冯某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并且在当时的情境下,他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砍 杀行为,体现出他希望通过这种行为剥夺妻子生命的故意。 冯某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卜某某的行为。 冯某手持菜刀,连续对妻子卜某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砍了十多刀,这种暴力程度和攻击部位都表明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致人死 亡的现实可能性。 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妻子卜某某最终没有死 亡,构成重伤二级。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以,冯某对妻子卜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未遂)。 2、冯某对女儿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冯某对卜某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女儿出来阻止冯某继续伤害妻子,冯某将刀挥向女儿,此时他的主观故意更多地表现为对女儿阻止行为的一种反抗和伤害,而不是具有明确的剥夺女儿生命的故意。 冯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排除女儿的阻碍,以继续实施其对妻子的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特征。 冯某砍伤女儿头部、双臂及腿部,经鉴定女儿构成轻伤一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冯某对女儿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冯某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冯某实施了故意杀 人(未遂)和故意伤害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一审以故意杀 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