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君君
11月26日,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就202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明确规定,温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温泉资源。
在规划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温泉资源勘查、开采,必须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明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温泉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
由于温泉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条例》强调,勘察温泉资源应依法取得探矿权和勘查许可证;开采应当依法取得取水权和采矿权,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照许可事项进行开采,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据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倪国良介绍,《条例》确定了温泉资源的保护性限量开采制度。在温泉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设立地热采矿权,且新设定的温泉资源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采规模。
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新设定的温泉资源取水许可仅指条例实施后新办理的取水许可证,不包括原有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的情形。
针对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和超量开采温泉资源等行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措施和相关公益诉讼措施。
“我们将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水温、水量、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并强化部门执法协作,开展温泉资源开发利用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温泉资源保护效能。”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威海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于海涛介绍。
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威海市水务局负责温泉资源的水资源论证以及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威海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副县级干部张成禹也表示,将严格取用水管理和节水管理,进一步完善监测管理体系,密切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此外,聚焦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层次较低、用途较为单一的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将支持在康养医疗、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工业制造等方面综合利用温泉资源,加强对温泉自然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温泉品牌推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