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老人路边摆摊卖菠菜,因不熟悉电子秤操作,误将公斤当作市斤计价,市民女子以2元价格买走实际价值4元的菠菜,回家称重发现异常后,女子立刻骑车返回摊位,不仅主动补齐差价,还耐心教老人调试秤具,直言“老人太不容易了,不能让他吃亏”。 (来源:法治进行时) 事发当天,女子路过路边摊位时,被老人摊位上沾着露水的新鲜菠菜吸引,询问价格后得知“2元一斤”,当即决定购买一斤。老人熟练地在电子秤上操作后,将一兜菠菜递给女子,女子付款后骑车离去。 到家后,女子随手将菠菜放在自家秤上称重,发现重量足足有2斤,瞬间明白老人可能误将公斤秤当作市斤秤使用。“按这个卖法,老人每笔生意都在亏本”,女子没有丝毫犹豫,立刻骑车原路返回。 面对老人“这点菜亏不了”的推辞,女子坚持补齐差价,并细致讲解电子秤的公斤与市斤换算方法,提醒老人后续交易避免吃亏,老人连连点头致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看待此事? 1. 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女子以1斤的价格获得2斤菠菜,属于“取得不当利益”;老人因计价错误少收货款,构成“财产损失”,且女子的获利与老人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缺乏合法的法律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 返还义务的法律边界:《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除非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等法定情形,得利人应当返还不当利益。女子明知自己多获菠菜却主动补钱,本质上是主动履行返还义务,而法律层面上,即便女子未主动返还,老人也有权依法要求其补足差价。 3. 善意得利的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若本案中女子未发现计价错误,且菠菜已食用导致“利益不存在”,则无需承担返还责任;但女子发现错误后及时返还,属于“明知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情形,其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对法律精神的自觉践行。 从街头小摊的一把菠菜,到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这场暖心事件让我们看到:法治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传递善意的温度。女子主动补钱的行为,是公民法治素养与道德情操的双重体现,而不当得利制度则为这种善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让“诚信不亏”成为市场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遵循。 对此,您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