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1月26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副厅长何礼红作了说明。
“今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从‘政策支持’迈向‘法治保障’的新阶段。”何礼红说。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先后出台了多项举措,帮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对陕西省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据统计,2024年,陕西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76万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49.5%。“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固化陕西省已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将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十分必要。”
据介绍,《办法草案》共49条,主要内容有两部分:一是需要继续坚持的核心条款,包括民营经济组织的概念,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等。二是需要细化落实的条款,根据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作出有操作性的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并能够直接操作的条款不作重复规定。
《办法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一是破除市场准入隐性门槛,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规定陕西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配置资源要素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二是破解融资难题,构建多元融资服务体系。强化信贷公平,明确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经济组织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推动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三是强化政策引导,激发投资活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有效投资,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事项办理等方面,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四是提升服务效能,筑牢权益保护屏障。规定陕西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清理涉民营经济组织政策。明确支付账款相关规定,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问责机制。
起点新闻记者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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