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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11月19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建立分类管理与差异化公示机制,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体系建设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

此次出台的《办法》坚持“过罚相当、分类施策”原则,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制定差异化管理规则。根据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纳入公示范围;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信用主体履行完毕法定责任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无需等待公示期满。

对于一般失信信息,《办法》明确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可达3年,公示期限均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公务文书认定失信事实之日起计算。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将修复情况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障信用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不受不当影响。

文/本报记者朱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