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近日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权益保护、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坚决破除市场隐性壁垒。条例明确,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推进政府履约践诺。条例明确,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规范涉企检查,条例把建设“鲁执法”平台等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完善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执法、审慎监管等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
条例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细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明确,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将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对在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政府履约践诺、支付账款、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违反规定的,条例与上位法进行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刘一颖刘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