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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突发奇想,打算挑战从杭州步行到上海,且一分钱不花来体验生活,她途经

浙江杭州一女子突发奇想,打算挑战从杭州步行到上海,且一分钱不花来体验生活,她途经一家餐馆,本以为说明情况后能免费吃饭,结果饭没吃到,餐厅老板一句话还让她脸红了,女子早年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积累了一定财富,闲下来后决定挑战徒步,途中收获不少感动,可走进一家餐厅向老板说明来意希望免费吃饭时,老板直接拒绝,女子诧异追问,老板娘一番话让其无言。 女子早年做餐饮攒了些钱,闲下来后,决定徒步从杭州到上海,还打算一分钱不花,困了就睡野外,饿了就找人帮忙。 这女子出发后,一开始还挺顺利,路上遇到不少好心人。 有人看她背着大包徒步,主动给她递水,还有人邀请她到家里休息,女子觉得自己这趟徒步肯定能收获满满。 她就这么一路走,信心也越来越足,觉得这体验生活的感觉太棒了。 可走着走着,肚子饿了,正好路过一家餐馆。 她想着自己这一路都靠别人帮忙,这次也试试运气,说不定能免费吃顿饭。 于是她走进餐馆,找到老板,把自己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说了。 她满脸期待地看着老板,心想老板肯定会答应。 可老板听了,脸色没什么变化,直接就拒绝了。 女子一下子就愣住了,她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她不甘心,又追问老板为什么不行。 老板还没说话,老板娘在一旁说话了,直接来了一句:不帮有钱人体验生活。 女子听了这话,脸一下子就红了。 她想解释自己不是有钱人,只是出来体验生活,可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 她觉得老板娘说得也有道理,自己确实不是那种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这事,有人觉得老板娘做得对,不能惯着这种想占便宜的人。 也有人觉得女子只是想体验生活,没必要这么较真。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板娘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道理呢? 老板娘拒绝给女子免费供餐,这完全是她的权利。 在法律上,老板没有强制救助的义务。 民法典里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商店老板没有义务非要卖给你,他可以选择卖,也可以选择不卖。 老板对于是否给女子免费食物,也有自己的选择权。 他不想提供免费食物,这是他的自由,没有任何问题。 女子,有权利要求老板免费供餐呢? 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做出徒步从杭州到上海且一分钱不花的决定,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她不能因为自己这个决定,就要求别人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女子要求老板免费供餐,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显示出她自身素养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公平原则要求大家在民事活动中要平等对待,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 女子想不花一分钱就完成徒步,还要求别人免费帮助,这显然对老板不公平。 老板如果因为拒绝免费供餐,被女子在网络上恶意诋毁,老板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女子在网络上恶意诋毁老板,老板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起诉讼,要求女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有些人总是觉得别人帮助自己是理所当然的,一旦别人拒绝,就会心生不满。 可大家要明白,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更不能因为别人不帮忙就进行报复。 女子想体验生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方式方法不太恰当。 而老板娘的做法虽然有些直接,但也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事情,都应该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要尊重别人的权利和选择,不能强求别人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也要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