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从内容上,完善了野生动物范围及其制品的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狩猎许可相关规定,增加了种群调控的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规范了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禁止性行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并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规定的法律责任未作重复规定,仅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未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备案,干扰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等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