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带90岁父亲去洗浴中心洗澡,前台告知高龄老人泡浴事宜后,女子表示她会跟着父亲进入浴池,全程陪同,没想到,老人泡澡期间,竟突然猝死在池中,家属把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等…然而,法院判决让双方都无法接受。 2024年11月23号下午,康家父女俩走进一家温泉洗浴中心。 前台姑娘看有老人,就问老爷子多大岁数了?女儿康某回说90岁。 由于店里规定,高龄老人必须有人陪同,所以姑娘又问康某:您全程陪着泡吧?康某点头说“是”,接着扫了120块钱付了两个人的票钱。 父女俩被领进浴池区时,康某伸手试了试池水,转头对父亲说:水温刚好,比家里澡盆舒服。 康某扶着老人慢慢下台阶,池子里雾气腾腾,老人下去后也泡得惬意。 可谁也没料到,这趟本该放松的泡汤,会成了老父亲生命的最后一程。 泡了不到10分钟,突然传来一声闷响。康某抬头一看,父亲整个人倒在水里,双手扑腾着乱抓。 她慌得大喊:救人啊!远处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跑过来,七手八脚把老人抬上岸,并连忙拨了120。 救护车来的时候,康某父亲的脸已经发紫。医护人员轮流按压胸口,可终究没能把老人拉回来。 公安的人来现场看了,说没外力伤害,是自然死亡。 可康某看着父亲冰冷的身体,伤心欲绝,明明自己全程陪着,父亲怎么能说走就走了? 事后,康家把温泉中心告了,要讨个说法。 法庭上,温泉老板直喊冤,说我们挂了警示牌,写了‘高龄老人需陪同’,还配了急救箱,当天也确认了儿子跟着,怎么还怪我们? 然而,温泉店被查出来的问题也不少。 这家店用的是别人家的消防许可证,自己压根没过消防检查。商务部的温泉行业标准里写着水温不能超42℃,可当天池水实测46.8℃,对91岁的老人来说,这温度实在太危险。 法官审理认为,老人自己该知道高龄泡温泉的风险,女儿陪着也没及时察觉异常,这主责得自己担。 但是,温泉中心无证经营是硬伤,消防不过关、水温超标,这些都是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判决温泉中心赔3万6,占两成责任。 温泉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有人认为,一码归一码,消防不过关,应该由相关部门来处罚,这个消防不过关,不是老头猝死的原因。 即使是年轻人也有猝死的可能,如果凡是进商场购物,进影院看电影,或进游乐园玩等,一旦不幸死亡,照上例案件,是否都要赔偿? 所有经营场所,包括医院,对高龄的人都应该慎重,最好是拒收。对经营者来说,风险太高,往往都是吃力不讨好,还得倒贴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泉洗浴中心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场所内的设施安全,还包括对特殊人群,如高龄老人的特殊风险防控。 根据《消防法》,温泉中心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即擅自营业,属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重大安全隐患,直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要求。 商务部行业标准规定温泉水温不得超过42℃,但事发时池水温度达46.8℃,高温环境加剧了91岁老人的心脏负担,属于“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过失。 温泉中心虽配备急救设施,但没有在老人突发状况时采取更有效措施,如及时送医,反映出应急流程的不足。 法院认定老人自身承担80%主责,是因高龄泡温泉属高风险行为,其本人及家属应预判风险。 洗浴中心承担次责20%,是因其未履行“全面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因素构成了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之一。 通俗点说,就像去澡堂子泡澡,老板得先确保池子不烫脚、地板不滑、消防通道畅通。 这起案子里,澡堂老板没办消防证就开门迎客,池水还烧得比规定温度高,结果91岁的老爷子泡出事了。 这法条就是告诉所有开店的老板:开门做生意,安全得放在第一位,该办的证、该守的规矩,一样都不能少。 二审时,老板还是不服气,可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不过,也有人认为,这不是人身伤害,是自然规律,本人、女儿、洗浴中心都没有责任。洗浴中心的不合规问题,和死亡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本人及女儿更没有过错,老年人洗澡是生活的一部分,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 客观的评价,这种案子还是由陪审团判决比较合情合理,随机找10个不认识不相关的人,组成陪审团,然控辨双方申诉和辩论,最后由陪审团判断过错责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陪审团过半人判定有责任或者无责。双方也心服口服。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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