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康某带90多岁父亲去温泉洗浴中心泡澡,买票前她明确会全程陪同照顾,进去没多久老人出意外,工作人员虽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老人还是不幸离世,康某认为洗浴中心该负责,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洗浴中心觉得冤枉,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 2024年11月23日下午,康某看着90多岁的父亲,想着老人年纪大了,平时活动少,泡泡温泉也能舒服些,带着父亲来到某温泉洗浴中心。 到前台后,见老人年事已高,出于谨慎提醒康某,泡浴对于高龄老人来说存在一定风险。 康某说:父亲身体状况还不错,而且自己会全程陪同照顾,不会有问题的。 老人也在一旁点头,表示自己想试试。 工作人员见此,便收取了120元洗浴费,带着他们进了浴池。 刚进浴池,康某扶着父亲,慢慢走进水里,找了个水温适宜、位置合适的地方让父亲坐下。 康某守在旁边,时不时的还问问父亲感觉怎么样。 可意外还是发生,工作人员听到声音,赶紧跑过去,发现康某的父亲状况很不好,脸色苍白,呼吸急促。 工作人员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按照所学的急救知识,对老人进行简单的急救措施。 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他们迅速展开急救,可尽管尽了最大努力,还是没能挽回老人的生命。 经过警方的详细调查,认定老人属于正常 死 亡。 康某觉得洗浴中心应该为父亲的死负责,于是,她起诉洗浴中心,要求进行赔偿。 康某说: 我父亲是在你们洗浴中心出的事,你们就应该承担责任。你们明知道我父亲年纪大了,却没有采取更周全的保护措施,这才导致悲剧发生。 洗浴中心的负责人一脸委屈地说: 我们当时已经提醒过你们泡浴有风险了,而且你们也承诺会全程陪同照顾。 老人出事后,我们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急救电话,还进行了急救,我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凭什么还要我们赔偿? 洗浴中心对于高龄老人进入浴池,除了口头提醒,是否应该有更明确、更严格的措施呢? 民法典还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了要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外,还应当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洗浴中心没有消防许可就营业,以及存在多处不符合行业规范的隐患,这就说明它没有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洗浴中心在这起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 虽然老人已经90多岁高龄,但法律上认定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清晰的认知,能够判断泡浴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仍然选择泡浴,这就说明他对自身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 洗浴中心虽然进行了风险提示,但对于高龄老人进入浴池这种特殊情况,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防范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康某作为陪同人员,对老人的安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洗浴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康某3.6万余元。 洗浴中心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觉得太委屈了,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再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在公共场所,对于特殊群体,商家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安全保障责任呢? 从法律层面来说,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进行合理提示和防范,但对于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也不能过度苛责商家。 在生活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商家要不断完善自己的安全保障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服务,消费者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注意自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