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个人诉求
应通过合法程序
言语上毫无底线地“发狠泄愤”
换来的只有“悔恨不已”
芝罘公安
依法处置一起
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扬言极端违法人员孙某
被依法行拘
近日
孙某电话报警称
工地老板拖欠其工资
并扬言要将老板“杀掉”
接警后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发现孙某为外来务工人员
居无定所
南山路派出所、朝阳警务站、特巡警大队、
向阳街派出所、兴隆街派出所
展开联合调查
经研判分析、蹲点守候
最终于当晚10时许
将孙某抓获
经查
孙某因工资纠纷
两次酒后拨打110
扬言实施极端行为
目前
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处罚后
派出所针对孙某的诉求
已协商工地老板
将其工资全部结清
从根源化解矛盾、形成闭环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会公共安全
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
个人言行
不能法外任性、恣意妄为
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