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擅自失联玩“失踪”
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最终让缓刑期的丘某付出自由的代价
近日,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宗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审查案件,监督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擅自失联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
2025年8月,丘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丘某于2025年9月26日到鹤山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改造。
然而,丘某对法律的约束置若罔闻,在报到仅2日后便擅自失联。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通过预留的联系人也无法找到本人,上门走访其居住地亦无结果。
鹤山市检察院接到通报后,立即启动调查,通过调取社区矫正档案、定位监管记录、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公安机关查找记录,并联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到丘某居住地实地查访,全面核实丘某脱离监管的情况,最终确认丘某无正当理由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5年10月30日,鹤山市检察院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收监执行意见书》,建议该局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对罪犯丘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次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原判法院提出对丘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图为鹤山市的检察干警和社矫工作人员对丘某进行收监执行前谈话教育)
2025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丘某缓刑的裁定,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生效后,鹤山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保丘某被及时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
缓刑不是“免刑”,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内需严格接受监管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一旦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