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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警惕“躺赚”陷阱,勿触法律红线

“亲!需要贷款吗?只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我们帮你线上开公司,让你当上总经理,天天在家坐着就有钱拿,从此走上人生巅峰!”看到这样的“广告”,心动之余,也要警惕误触法律红线。最近,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11月24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等不同刑期。

检察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防不胜防,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可能会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因此不要以出租、出售等任何形式,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为人生留下无尽的遗憾。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文字丨黄新华

编辑丨彭耀霆

审核丨叶敏王莉玲

审签丨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