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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女子在家喝完酒后下楼扔垃圾,为图方便走了消防通道下到负一层时,因为通

江苏苏州,一女子在家喝完酒后下楼扔垃圾,为图方便走了消防通道下到负一层时,因为通道没有灯,结果一脚踩空直接从台阶最上方滚到了最下方,18层的台阶让女子的右胳膊骨折、头皮血肿,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女子认为这事都得怪物业,没有在消防通道安装照明灯,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6万余元。(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在租住的房子里吃晚饭,期间喝了点酒。用餐结束后,女子见厨房间的垃圾桶满了,于是将客厅以及卫生间的垃圾袋都拿了出来,准备一起倾倒在楼下的公共垃圾桶中。 为了方便,王女士当时选择从大楼侧面的消防通道走下去的,因为这里走距离公共垃圾桶会比较近。 然而在王女士走到负一层时,发现消防通道内竟然连个声控灯都没有,通道内漆黑一片,伸手不见五指。平时王女士一直是白天去倒垃圾,所以也没在意过没有灯,而且当时王女士还忘记带手机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硬着头皮往下走,可在下去一个大台阶,准备继续走最后一个18节的大台阶时,王女士一脚踩空,整个人就从上面摔了下去。 所幸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及时,将躺在地上痛苦呻吟的王女士送去了医院。经过诊断,王女士的右桡骨远端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更严重的是,后来的伤残鉴定显示,王女士的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已经构成10级伤残,这也意味着王女士以后是不能拿重物、穿衣服都有可能受限。 王女士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她认为都是物业没有在消防通道安装应急灯引起的,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物业公司却感到十分委屈,称自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消防通道就没有应急灯。 此外,物业公司还表示,王女士自己喝酒后走路本来就不稳,也没有带手机照明,这难道不是她自己的问题吗? 对于王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 《消防法》第73条规定,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开发商当初建楼时没有在消防通道安装应急照明,这是开发商的问题,但既然物业公司接手管理,就应当承担起管理职责。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自行在消防通道安装应急照明,而不是甩锅。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物业公司存在未在消防通道安装应急照明的过错,且王女士之所以受伤,也是因为消防通道内光线不足导致失足摔伤,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王女士喝完酒后且在没带手机照明的情况下,坚持要从没有应急照明的消防通道下楼倒垃圾,其判断出现了问题,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考虑由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8万余元。 王女士一看这个判决,法院显然是认为王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心中十分不服,她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发现事发当天晚上,王女士所在楼栋的玻璃大门是可以正常通行的,且光线明亮。而王女士就算走消防通道下楼倒垃圾,也不会比走大门快上多少。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楼栋大门可以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选择走没有应急灯的消防通道,最终导致失足摔伤,这说明王女士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