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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里面有的地方确实是存在矛盾的: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里面有的地方确实是存在矛盾的: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明年起实施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俩基本差不多。再看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如一个人猥亵他人,哪怕是猥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既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十天,也可以按照《刑法》判有期徒刑五年,公检法完全可以自由裁量。你去搜索以前的案例,差不多的情况,有的就是拘留几天,有的判刑坐牢几年。法律条文上这种自相矛盾完全应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