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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7岁男童随母亲到游泳馆游泳时意外溺亡,事后家属与游泳馆协商和解,获赔1

湖南衡阳,7岁男童随母亲到游泳馆游泳时意外溺亡,事后家属与游泳馆协商和解,获赔130万元。没成想,男童父亲竟将孩子母亲诉至法院,主张独占这笔赔偿款,理由是认为孩子母亲未尽监护职责、对孩子溺亡存在过错,要求母亲少分,甚至不愿意给死亡赔偿金。面对诉求,孩子母亲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自身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2024年暑假,邓某特意把7岁的儿子小邓从老家父母身边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想趁着假期多陪陪孩子。 8月8号晚上,邓某带儿子去游泳馆游泳,可谁也没料到,孩子在水中玩耍时突然发生溺水意外,即便紧急抢救,最终还是没能留住小邓的生命。 噩耗传来后,邓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早已和自己分手的孩子父亲罗某。 事后经过协商,游泳馆所属公司与小邓的父母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家属,各类损失共计130多万元,赔偿款很快打到了邓某的银行账户上。 可这笔钱刚到账,罗某就跳出来反对,声称邓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尽到看管责任,没资格独占赔偿金。 这话彻底惹火了邓某,她当场反驳:“孩子长到7岁,你一天没养过,一分抚养费没给过,现在还好意思来要赔偿金,良心过得去吗?” 两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罗某一气之下直接把邓某告上法庭,主张小邓的全部死亡赔偿金都该归自己所有。 事情得从2015年说起,当时邓某和罗某都在广东打工,在枯燥的工厂生活相互慰藉,相识相恋后没办结婚登记就同居了。 2016年,邓某生下儿子小邓,此后孩子一直跟着邓某和外公外婆生活,户口也落在了邓某名下。 从孩子出生到离世,罗某从没支付过一分抚养费,小邓的所有生活开销全靠邓某和外公外婆承担。 邓某和罗某的感情一直不稳定,分分合合像过家家似的。 罗某开货车赚钱不算少,有赌博的恶习,日子过得紧巴巴。 这些年里,他只在和邓某短暂同居时,接小邓去过一次暑假,后来也只去外婆家看过孩子一两次,完全没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2021年,邓某又生下一个女儿,女儿跟着罗某姓,户口落在罗某名下,由罗某抚养。 2022年,两人决定正式分手,之后罗某就彻底失联,别说给小邓抚养费,就连一次探望都没有过。 更让人寒心的是,2016年,小邓曾经重病住院,当时医院都下了病危通知,邓某急得团团转,多次联系罗某,可他不仅没去医院看孩子一眼,连一分钱医药费都没拿出来。 如今,孩子不幸溺亡,罗某倒打一耙,指责邓某监护失职,还想独占赔偿金。 庭审时,小邓的外公、外婆也提交了相关证明,证实孩子生前一直由他们和女儿邓某共同抚养,主张赔偿金应有他们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和罗某作为小邓的亲生父母,均有权参与赔偿金分配,但分配比例需结合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付出、情感联结等实际情况判定。 小邓自从出生到离世,始终由邓某及父母照顾,所有抚养开销也由他们承担。 邓某一家对孩子的付出更多,孩子离世后承受的精神打击也更大,理应多分赔偿金。 而罗某虽为孩子父亲,却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既不支付抚养费,分手后也从未探望孩子。 甚至,孩子病危时都置之不理,对孩子的情感联结薄弱,应少分赔偿金。 罗某当庭辩解,称不是不想抚养孩子,而是邓某父母强行让孩子随母姓,所以才该由邓家抚养。 法院当场驳回了这一说法,明确指出无论孩子随父姓还是母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的,不能以此为由推脱责任。 对于罗某指责邓某疏于监护导致孩子溺亡的说法,法院认为邓某虽有一定过失,但并非故意,且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邓某所受的精神伤害远大于罗某,因此对罗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分配原则参照法定继承执行,小邓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分配权。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罗某即便与邓某分手,也不能免除抚养责任。 最终,法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审判决小邓的死亡赔偿金由邓某分得80%,共计1010177.68元,罗某分得20%,即252544.42元,双方分配比例为8:2。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生而不养并非无关紧要,法律从不支持“只享权利不担义务”。 即便身为亲生父母,长期不履行责任,在涉及孩子相关权益分配时,自身权利也会相应打折,这既是对付出者的公平,也是对未尽义务者的合理约束。 对此,您有什么话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