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婚约取消,“万里挑一”的见面礼可以要求返还吗?当情侣因感情不和分手时对方父母给的

婚约取消,“万里挑一”的见面礼可以要求返还吗?当情侣因感情不和分手时对方父母给的“见面礼”是否应该返还呢?见面礼是否返还主要取决于其性质金额大小及赠送目的案情回顾阿强和阿珍于2024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25年春节期间,阿珍应邀前往阿强家中拜访其父母,按照当地习俗,阿强的父母给了阿珍见面礼10001元(“万里挑一”的意思)。同时因在春节期间,二人在双方家庭聚会期间分别收到多个红包(明细如下)。(点击查看大图)2025年4月末,双方发生矛盾,阿珍统计了上述双方家庭给付的款项后,转账给阿强共计31000元(36000元-5000元)。后二人在五一期间和好,阿强自留6000元后,将剩下的25000元转回给阿珍。2025年5月,双方再次因产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后阿强以要求阿珍返还见面礼钱、春节期间收到的红包以及购买的两部手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阿强认为上述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如今取消婚约应当返还;阿珍则认为上述财物均系自愿赠与,不同意退还。案件审理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婚约财产交付一般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一般金额较大,明显区别于一般赠与。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诉争款项是否属于婚约财产还是一般赠与以及阿珍应否返还及返还的金额。天津三中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原告阿强母亲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阿珍的第一次见面红包5000元以及 “见面礼”10001 元,应认定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婚约财产,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现阿强、阿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阿强主张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返还金额,阿珍表示款项全部用于了恋爱期间的花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考虑到阿强处已有 6000 元以及阿珍提交的花销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酌定阿珍返还阿强5000元。除此以外阿强亲属给付阿珍的其他红包款项,金额较小,且均发生在春节等特殊节日期间,属于增进阿珍与阿强家人关系所支出的款项,也属长辈对晚辈的祝福和赠与,另阿强恋爱期间交付阿珍使用的两部手机亦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该两部分不应认定系婚约财产,阿强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阿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阿强5000 元;驳回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官说法➤ 若赠与方认为见面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并要求对方返还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如果接受赠与方能够证明这笔钱已经用于了筹备双方婚礼或共同生活之用,那么这部分实际共同消费的费用是不需要偿还的。本案中,阿强与阿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家人亲戚见面,阿强家给付阿珍见面礼,系男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阿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考虑到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阿珍收到的见面礼钱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双方恋爱期间具有表达爱意的赠与及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阿强不能要求退回。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此,法官提醒:➤  明确法律底线。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婚姻自由不得被物质利益绑架,借婚姻敛财的行为将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动态权衡事实。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返还比例可显著降低。➤  强化证据意识。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避免彩礼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保留独立账户存取记录。若彩礼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礼支出票据等证明。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物质往来需符合公序良俗。法院既尊重习俗,更守护公平。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选择解纷方式,尽可能减少对双方情感与生活的负面影响。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