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男子新房未入住,却白白交了2年后取暖费,今年终于可以报停,供热公司却要求安装两个指定阀门,收费2960元,后经协商,不收阀门费了,却要求所有邻居签字同意,男子停止供暖后,如导致邻居室内温度下降,邻居不予追究,不签字不给办。男子:供热公司不履行责任,反而转移矛盾,甩锅停暖用户? 李先生有一套房子,面积为89.54平。 2023年交房当年开始供暖,李先生没有入住,他去供热公司办理停暖。 但供热公司表示:房子哪怕空着也要交钱,而且少交也不行。 虽然觉得收费要求不合理,但胳膊扭不过大腿,李先生只好交了全款取暖费。 钱虽然交了,但心里不痛快。 第二年,李先生再次去供热公司交涉,但仍没成功。 房子一天也没住,白白交了两年取暖费,李先生觉得当了冤大头,他多次投诉维权。 今年9月份,李先生再次到供热公司要求停暖,得知可以办理了。 9月17日,李先生去办理手续,万万没想到,供热公司又出新招。 对方要求,必须安装两个公司指定的防盗阀门,才给办理停暖手续。 两个阀门,张口就要2840元,还要加60元的安装费,而且还不给开发票。 工作人员称,安装防盗阀门,是为了防止业主私开阀门,这款阀门业主无法私自打开。 无奈之下,李先生同意安转防盗阀门,但要求对方开发票,并出示相关文件。 供热公司始终拿不出相关文件,也不开发票,李先生和其他报停的业主开始维权。 经过协调,供热公司把阀门的收费标准,降到了870元,但业主们仍不同意。 11月3日,终于给出了答复,可以不收阀门费,但仅限于9月底之前申请报停的业主。 11月19日,李先生突然发现,供暖井内自家的原装阀门不见了。 后来得知,竟是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卸掉后拿走了。 李先生认为,这套阀门并不是供热公司的,而是开发商安装,应属于业主本人。 供热公司没经业主同意,私自拆走阀门,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而且,供暖公司拆走阀门,没有任何手续和书面证明。 李先生担心,将来自家需要恢复供暖时,对方会不会再让求交一次阀门钱,或者收取安装费。 再说,如果到时候供暖公司不认账,业主又该怎么办? 李先生把这些问题反馈给供热公司,希望对方给出明确的答复。 但供热公司理都不理他,没有做任何正式的答复。 李先生担心没有手续,将来说不清楚,就专门找到拆走阀门的工作人员,强硬的把自家阀门要了回来。 可供暖都已经开始了,李先生家的报停手续还没有办妥。 明明新房没有入住,不但白交了两年的取暖费,办个报停手续,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李先生心力憔悴。 经过多次维权后,供热公司终于不收阀门费了,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停暖户人手一份《知情通知书》,必须让上下左右的四邻在知情书上签字。 而且要注明:同意该用户暂停供暖,并对因暂停供暖导致的自家室内温度下降等影响不予追究。 而所有的邻居,没有一个敢签字的,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如果家里温度不达标,和供热公司没关系了。 供热公司的用心很明显,邻居肯定不会同意签字,但凡有一个邻居不签字,就不给办报停手续。 转了一圈皮球又踢回来,李先生因邻居不签字,仍然要交取暖费。 而供暖公司,不但有理由的甩锅,还合理的转移了矛盾。 不是我们不给办报停,而是你的邻居不同意。 除了报停办不了,供暖费的缴费也有问题。 前两年收取的取暖费,是按房本上的89.54平,收费1612元。 而今年收费,突然加收了5平方,要缴费1692元,理由是加收阳台面积。 但房本上没有这个数,且加收费后,供热公司却拿不出收费依据。 李先生不服气,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未宣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供热公司应按照合理、合规的标准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供热公司要求,空房必须全额交取暖费、强制安装高价指定阀门、私自拆走业主所有的原装阀门、随意加收阳台面积费用。 因无依据违反了按规定和约定提供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属于违约行为。 业主有权拒绝不合理收费,并要求其履行合法合规的合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李先生作为接受供暖服务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供热公司强制空房业主全额缴费,以邻居不签字为由,拒绝办理报停、强制购买指定阀门,且收费无依据等。 均属于强制交易,或不公平交易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供热公司不能通过转嫁矛盾,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逃避自身责任。 李先生可向当地供热主管、物价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乱收费和不合理条款。 目前,李先生的取暖费报停、阀门收费问题仍未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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