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关于交办一起举报投诉案件的通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文件,举报某企业2023年11月14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属地人民政府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2023年11月14日,该企业两名搬运工在运输车上向车下搬运气保焊机时,脚绊到了气保焊机上面的连接线,导致搬运工和气保焊机先后从车上掉落,气保焊机掉落后分别砸到两名搬运工,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瞒报事故。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4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该企业瞒报事故的行为罚款10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合并罚款140万元。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张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事故罚款,共计9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瞒报事故的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共计2.28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张某合并罚款3.192万元。
专家评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企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张某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本案中,该企业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瞒报事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企业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张某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张某事故罚款和瞒报事故的罚款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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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A.60%-100%
B.20%-50%
C.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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