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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女子和男子结婚多年,生了孩子后,男子觉得家庭负担太重,自己养不起这个家

呼和浩特,女子和男子结婚多年,生了孩子后,男子觉得家庭负担太重,自己养不起这个家,直接离家出走。一开始女子还能联系上他,可之后男子音信全无,女子独自在家照顾老人、孩子5年,多次联系男子未果后,起诉离婚,要求男子支付女儿抚养费和补偿金6万元,并要求男子支付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哈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包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彼此合适,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刚结婚那几年,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很是甜蜜,可自打孩子出生后,两人的感情反而生了嫌隙。 孩子呱呱坠地,这本该是幸福的事情,可孩子的奶粉钱、尿布钱、吃穿用度,加上家里的日常开销,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压在哈某身上。 包某觉得自己拿不出钱,养不起这个家,脑子一热,干脆选择了离家出走,把家里的烂摊子全部留给了哈女士。 哈女士见丈夫离家出走后,多次电话联系对方,说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她一个人真的应付不来,她希望包某回家,两人一起把日子过好。 一开始,包某还接她的电话,偶尔也回复几句,说自己想办法在外面挣点钱,让妻子不要着急。 可时间一长,哈女士再打电话过去,包某不接了,发消息也不回,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彻底联系不上了。 从那以后,家庭的重担就全部落在了哈女士一个人身上,她每天要照顾孩子,还要伺候家里的老人,一个人跑前跑后,忙的不可开交。 这样的日子,哈女士一过就是5年,她对包某从期盼,到失望,再到彻底死心,既然包某心里已经没了这个家,没有了她这个妻子,两人这样耗下去也不是办法。 哈女士实在撑不下去了,她一纸诉状,将包某告上法庭,提出了自己的3个诉求: 1、他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她请求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2、孩子归自己抚养,包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并补齐之前的抚养费和补偿金6万元。 3、这些年自己一个人在家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对家庭尽到了较多义务,她要求包某支付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此案呢? 1、包某离家多年,两人分居4年有余,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许2人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婚后有共同生活、抚育子女等义务,包某因家庭开销大,觉得自己负担不起,选择离家出走,并未尽到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包某和哈女士已经分居4年有余,夫妻感情破裂,达到了离婚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2、法院判决孩子归哈女士抚养,包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这么多年,包某作为父亲,对孩子不闻不问,并未承担其作为父亲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考虑多方因素,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这么多年,一直都是哈女士在照顾孩子,最终法院判决孩子归哈女士抚养,包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包某需向哈女士支付2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哈女士在这五年里,一个人承担了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重任,负担了比包某多得多的家庭义务,所以她有权向包某请求补偿。 法院支持了哈女士要求包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要求,不过,对于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包某向哈女士支付2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包某因经济压力大,逃避家庭义务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一个温暖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经营,各自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如一方临阵逃脱,这个家就会变得摇摇欲坠,最后可能就散了。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