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湖北实践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公益诉讼检察10年20大典型案例相关情况。其中钟祥市检察院诉某办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入选。
钟祥市检察院诉某办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2012年,钟祥甲、乙两公司开发建设的2个房地产项目,既未按照相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经查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责。2019年8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未果,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12月,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责令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继续履行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该案不仅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且明确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依申请履职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助推消除检察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