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赵宏教授在某校园宣讲会上提出了一个相当有争议的观点:应该给违规者改正的机会。她认为,如果有记录,会影响找工作。但是,仅仅因为这一点,就要放过违规者,让他们有“记错”的机会吗?显然不够!我们不能因为一个违规者怕找不到工作,就让其他人有更大的就业困难。 我们来看看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某高校男生A,在一个项目组里做数据分析,他的工作是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建模。在此期间,项目组另一位成员B由于个人原因,使用了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方法收集数据,项目取消,组里所有人的努力都白费了。这个男生A如果想要保研,恐怕很难,因为他在此项目里的努力付出都被一笔勾销了。但是,他有什么办法能证明自己没有违规?难道仅仅因为他在一个违规者的团队里,就要让他“接受现实,去找工作或者继续推免”?违规者应该有改正的机会,但是这个机会不应该建立在其他人的付出和努力上。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在某高校女孩子周倩,本科保研名额很少,她和室友都想保研,于是她帮室友写了保研材料,面试准备,悉心指导,室友在她帮助下顺利保研,而周倩因为室友在某次大考中作弊,班主任给她删掉了保研名额。周倩说:室友作弊不是她的错,但她没有尽到室友作为学生应有的监督责任,她觉得自己应该为此付出真实的努力,而不是一句“我没有错”就想要改正的机会。周倩当然不能因为她是室友的“受害者”,就要错失保研名额,但周倩觉得自己真的没有尽到监督责任,不管她是不是“应当”,她都想要为此付出真实的努力,而不是删掉记录就行了事。 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想,如果周倩真的错失了保研名额,但她去做了真实的努力,比如给受影响的人道歉补偿,再给师弟师妹做些指导帮助,让自己“偿还”过来,那么她是可以重新找回保研的,而这个“补”字就比那个删记录强太多了。 我们可不可以这样做:建立一个恢复机制,让违规者有改正的机会,但是这个机会应该建立在他们“偿还”过来的基础上,而不是一句“我没有错”或者“删掉记录我就改正了事”。违规者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进行补偿、道歉、解释、培训,等他们“偿还”完我们才能放过他们。 补充一点,如果是违法的,那宽恕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改正才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