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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34岁女子是公司销售,为了公司业绩陪客户喝酒到晚上10点多。回到宿舍的

四川成都,34岁女子是公司销售,为了公司业绩陪客户喝酒到晚上10点多。回到宿舍的女子已经醉的不省人事,可公司又打电话来,要求女子尽快参加“线上会议”。结果在第二天,同事发现女子已经死亡。谁知等女子的家属找到公司的时候,公司领导却拒绝承认女子是公司员工,更不可能会对女子赔偿。(来源:大河报)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吴某时年34岁,担任某公司的销售人员。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虽然工资待遇还不错,不过面临的工作压力却是非常大的,工资与订单直接挂钩。 为了能签下更多的订单,吴某虽然不再年轻,工作起来却非常的拼命。不是在拜访客户的路上,就是在陪客户喝酒的饭桌上。 长年累月的不规律作息,让吴某感到身心俱疲,可是为了生活无某,不得不咬牙继续坚持 可是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一场悲剧就这么发生了。 2025年3月的一天,吴某为了能给公司拿下大的订单,专门陪着客户喝酒。 为了能给客户提供最大的情绪价值,喝酒期间,吴某表现的特别积极,各种祝酒词层出不穷,这让客户非常开心。 几个人一直喝到晚上的10点多才结束了酒局,可早就醉的不省人事的吴某刚回到宿舍,公司便发来消息,要求吴某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线上会议。 实在没有办法的吴某,只能强撑身子,坚持到结束。 结果悲剧了,到了第2天,同事见吴某迟迟不起床,便好心的过去提醒,结果发现吴某已经没有了动静。 同事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吴某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情发生之后,吴某的家属找到公司,希望公司能给予一定的赔偿,并配合进行工伤申请。 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尽管吴某的家属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已经提供了吴某的工作证、任命通知、薪酬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可公司领导却一口咬定,由于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吴某并非公司的正式员工,不仅不赔偿,也不配合工伤申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公司的职工呢? 对此有专门的条款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且获得报酬,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吴某虽然没有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过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吴某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频繁,且长期加班,这与她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作为公司方面理应进行赔偿并对其申请工伤。 可是吴某所在公司的种种举动,无一不体现了公司的冷漠与无情。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