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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15岁男孩偷偷带手机来学校玩,两同学发现后,趁他去做操,偷了男孩手机拿

广西来宾,15岁男孩偷偷带手机来学校玩,两同学发现后,趁他去做操,偷了男孩手机拿到校外去卖,获得200元,两人平分后去喝奶茶。男孩发现手机被偷了,不敢告诉老师和父母,自己越想越难过,跑到宿舍楼楼顶一跃而下身亡。事后,学校主动赔了家属15万元,可家属认为,偷手机的两个同学责任最大,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0万,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小莫今年15岁,是来宾市某中学学校9年级学生,15岁的孩子正是爱玩的年纪。 小莫的父母为了方便联系孩子,给他买了一部手机,可小莫控制不住,除了联系家人,他还在手机里下载游戏,平时写完作业,就抽空玩两把。 学校老师为了不让孩子影响学习,专心上课,规定孩子不能带电子产品来学校。 可小莫控制不住自己,下课了他想玩玩,所以,趁老师不注意,他就偷偷把手机带去学校。 2025年3月27日那天,小莫又偷偷带手机去学校了,为了不让老师发现,他把手机藏在课桌里,但还是被眼尖的两名同学廖某和覃某发现了。 这两个同学并没有告知其他同学,也没有报告老师,而是有了歪想法。 他们断定,即使他们把手机拿了,小莫也不会敢告诉老师,毕竟他这是违反学校纪律。 于是,趁同学们下楼做操的时候,廖某和覃某跟老师找借口没有下楼做操,留在教室偷偷拿走了小莫的手机。 手机到手后,第三节课,廖某和覃某又跟老师以身体不舒服需要外出看病请假为由溜出学校。 两人拿着手机到校外把手机卖了,对方给他们200多块钱。 两人看着这200巨款开心不已,平分了它,然后到某酒店附近悠哉悠哉喝奶茶。 而学校里,做操回到教室的小莫找不到手机后,着急不已,这部手机对他来说太重要了,没有了手机他怎么打游戏,怎么跟好友联系。 整个早上,他都心不在焉,他想尽了办法,想要回手机,可他不知道是谁干的,又不敢跟老师和父母说,如果跟他们报告,自己不仅拿不回手机,还会挨他们一顿批评。 小莫既后悔带手机去学校,又痛恨拿了他手机的人,他越想越烦,越想就越痛苦。 放学后,原本要出学校的小莫一时想不开,转身跑回宿舍楼,跑上楼顶一跃而下。 学校老师发现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打了110报警电话。 可小莫送医后由于伤得太重,最终没有救回来。 廖某和覃某听说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拿钱赎回了手机。 事后,学校和小莫家属协商,主动赔偿了小莫家属15万元。 可小莫家属认为,罪魁祸首是廖某和覃某,如果不是这两个捣蛋,他们的儿子也不会干傻事,于是把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监护人共同赔偿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莫手机被偷,自己没看开,对轻生要负主要责任。 但廖某、覃某偷手机的行为和莫某轻生有一定关系,得承担20%的责任,但是他俩是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来赔。 学校没尽到监管责任本也该赔,但之前已经和家属协商赔了15万,就不用再担责了。 最终法院判定,廖某、覃某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75028.80元(875144元×20%),另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总共赔偿18万多。 从情理来看,这件事满是惋惜,15岁的小莫因手机被偷就走上绝路,是青春期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弱、不懂倾诉的悲剧,他没能及时和老师父母沟通,让小挫折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而廖某和覃某偷手机的行为虽不是主因,却也是导火索,两人年纪小不懂事,贪图小利的行为间接推了小莫一把,其监护人也没尽到教育责任。 学校虽已赔偿,但在学生心理疏导和校园管理上,也该更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避免此类悲剧再发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廖某、覃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手机的行为与莫某轻生身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需承担20%的侵权责任。 因此,该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即便两人主动自首赎回手机,也不能免除监护人的民事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莫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手机被偷便产生轻生想法并实施轻生行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法院据此认定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仅让廖某、覃某承担20%的责任,正是依据该条款对双方过错程度进行的责任划分,符合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 这件事看着真让人揪心,但也让我们看到了成长里该学会的事。 小莫的悲剧提醒着青春期孩子,遇到事儿千万别憋在心里,父母和老师永远是可以依靠的人,再大的坎儿也不值得用生命去赌。 而廖某和覃某的经历也告诉我们,一时的贪念可能会酿成大错,要从小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学校和家庭也该借着这件事,多关注孩子的心理成长,教他们直面挫折、学会沟通。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