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半年迟到33次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半年迟到33次,公司倒查考勤后辞退员工,这起劳动争议案引发了对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员工权益平衡的讨论。 2020年12月,邓某入职杭州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3年12月。根据公司《休假管理补充规定》,员工迟到早退5次以上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23年6月25日,公司向邓某发送《通报批评》,显示其2023年上半年迟到33次:1月6次、2月4次、3月8次、4月5次、5月8次、6月1次。公司要求邓某限期整改,但3天后邓某再次迟到。 2023年7月3日,公司以邓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邓某认为公司倒查考勤动机不纯,试图零补偿裁员,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经过一裁两审程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某多次迟到,且公司通报批评、通知整改后仍无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员工权益的平衡。法院判决明确了: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员工严重违反且拒不改正,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也引发思考:企业倒查考勤是否可能被滥用?如何防止"秋后算账"式的裁员?专家建议,企业应提前明确考勤制度并公示,避免突然倒查;员工也应遵守规章制度,维护自身权益。规则的明确与执行,是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