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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51岁男子张明在酒吧喝酒。   见女子许红漂亮便上前搭讪邀其共饮,被拒

吉林延边,51岁男子张明在酒吧喝酒。   见女子许红漂亮便上前搭讪邀其共饮,被拒后觉得没面子吵起来。   许红气愤打了他肩膀一下,张明反手将许红头按在桌上挥拳猛打。   致其面部骨折、肋骨断裂,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张明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11个月。   然而二审出现反转。   这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因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差异,引发了关于自首情节认定、正当防卫边界的广泛讨论。   案件发生在2023年8月12日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某酒吧内。   监控录像显示,张明独自饮酒期间,多次朝许红座位张望,随后端着酒杯上前搭话。   许红明确表示“不认识你,不想喝酒”,张明却不依不饶,言语中夹杂嘲讽,称“给脸不要脸”。   两人争执升级,许红情绪激动下抬手打了张明左肩一下,力度较轻未造成伤害。   张明瞬间暴怒,上前一步按住许红的头部,将其脸摁在坚硬的实木吧台上,挥右拳连续击打其面部、胸部。   酒吧店员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张明挣脱后仍想上前,被其他顾客合力拉开。   许红当场倒地,面部出血,随后被送往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许红左侧鼻骨骨折、右侧肋骨两根断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次日,张明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朝阳川派出所投案。   供述时他承认打人事实,但辩称是“许红先动手,自己属于防卫过当”。   2023年11月,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方指出张明搭讪被拒后挑衅在先,许红的轻微击打不构成不法侵害,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辩方则强调张明有自首情节,且系许红先动手引发冲突,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张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许红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轻,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许红代理律师提出,张明的行为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自首情节不能成为大幅从轻的理由。   且其伤害行为造成许红身体永久损伤,后续治疗费用高昂,未进行任何赔偿,无实际悔罪表现。   2024年3月,延边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焦点集中在自首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明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对核心事实避重就轻,辩称“防卫过当”与查明事实不符。   其犯罪行为系因个人情绪失控引发,主观恶性明显,且未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未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对自首情节的从轻幅度把握不当,量刑偏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张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件二审宣判后,引发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热议。   不少网友认为,二审改判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类似暴力伤人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法律界人士则指出,自首情节的从轻幅度需结合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综合判断。   若仅形式上自首,无实际悔罪行为,从轻幅度应严格把控,避免出现“自首即轻判”的误区。   案件的最新进展是,2024年5月,许红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延吉市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张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目前该案民事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张明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此案也给公众带来启示,人际交往中应理性控制情绪,尊重他人意愿,切勿因琐事升级为暴力冲突。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既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也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信源:酒吧搭讪女子被拒后起冲突,法院:互殴不成立,搭讪男子获刑1年-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