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在第二家4S店买了车子,就想到第一家去退回4000元的定金。结果第一家让他提供购车发票,不然无法退回。但第二家的业务员告诉男子,如果他提供了,对方会投诉他们,到时候他们公司会被罚款2万元。男子不愿意做不仁义的事情,所以不愿意提供发票给第一家,还说自己想在哪里买,那是自己的权益,是第一家违约,没有在约定的期限提供车辆,自己才到第二家去买的,凭什么要让自己额外提供发票才能退定金呢? 郭先生在11月26日去店里看了一辆捷途的车,当时就非常心动,他是想买这款车。 这家说没问题,明天就可以给你提供。 郭先生还是非常有经验,说自己要2025年的车,之前的自己不愿意要,如果能够提供,他就交定金,提供不了,他就不交了。 店家再次承诺没问题,你明天直接来提车就行了,并且保准你满意,一定是2025年的。 郭先生非常满意,便直接掏了4000元,交了定金,准备第二天就来提车。 谁知来了后,店家才说他们调的车是2024年12月的,只差一个月,看行不行? 郭先生非常不满意,明明相差一个月,其实就是差了一年,自己明明要的是2025年的车,你有就给,没有你也不要随便拿一辆车来糊弄自己。 后来店家的态度也很好,说要是你不满意,那我们再给你调。 郭先生总感觉自己被套牢了,钱交到别人手里,就得听人家安排了,郭先生感觉心里非常不爽。 不过他到星期五才回去,到时候才用车,这还有一两天的时间,让店家去协调,所以他也并没有表露出有多么的不满意。 可是都星期四了,对方还没有提出让他去提车的事情,他便下了一个决定,不在这一家买了,到另外一家去。 其实郭先生在这一家店没有按时提供车子的时候,他也在询问其他的店,而其他的店里还真就有现车,是2025年的。 所以在自己回老家的头一天,他就在第二家店里购买了一台捷途的车,等他从老家回来,他就到第一家店里去申请退定金,说自己不买了。 工作人员还是极力挽留,说他们会竭尽所能帮他调车,让他稍等一下。 郭先生也是一个实在人,说自己真的不买了,自己已经买过了。 工作人员一听,这也太意外了吧,这才短短几天,你怎么就买了车?是哪个品牌的? 郭先生没有隐瞒,说我买的还是你们的品牌,不过是另外一家店的。他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只是想堵住他们还让自己买车的心思。 结果对方一听,眼睛一沉,说既然是我们的品牌,那你这就有可能是跨区域购买,这个定金我们可没法退,你必须要把你的购车发票给我们才能退。 郭先生觉得自己多言了,肯定这其中有什么名堂,于是赶紧联系第二家的工作人员,问他们给发票是不是有什么讲究。 第二家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女生,激动地说,你可千万别给他们!你要是给了他们,他们回头就会投诉我们公司,到时候我们准会被罚款2万元。 郭先生一听,难怪对方必须要自己的发票才能退定金,原来心思是要找第二家店讨要说法。 郭先生觉得自己不能做不仁义的事情,人家帮了自己的大忙,给我找到了2025年的车子,我不可能在背后坑了别人。 所以他不提供发票,但必须要对方退还4000元定金,并且觉得自己没有义务给对方提供任何东西才能退定金。 对方的态度也非常强硬,就是不退。后来郭先生联系上客服,客服也表示,人家又不是说不退,你把他们要的材料提供给他们就是了。 郭先生不高兴了,这就是你们的处理态度吗?明明是你们违约在先,我在哪里买车是我的自由,你们这不是为难消费者吗? 可是第一家的工作人员说,这是我们内部需要的,和你们消费者没关系。 郭先生反驳,既然和消费者没关系,那我不提供也可以退费呀!你们如果是因为竞争关系有矛盾,那你们自己去沟通,可不要把我牵扯在里面。 最后,在郭先生找记者帮忙调解的第二天,第一家的负责人也联系上他,愿意无条件将4000元定金退还给她。 一、第一家店要求提供购车发票才退定金,属于变相限制郭先生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郭先生有权自由选择购车门店,第一家无权干涉;第一家索要发票是为投诉第二家跨区域售车,转嫁自身经营矛盾;郭先生退款核心是第一家违约,索要发票属违法附加条件,无效。 二、公司内部跨区域销售条例,不得牵连郭先生,更不能以此刁难退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公司的条例仅约束经销商,与消费者无关;第一家以内部条例为挡箭牌,推卸自身违约责任;但内部条例不能限制消费者权利,商家必须无条件退定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都市报道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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