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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行链盟]港交所买壳上市中保荐人的职责及核心要点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的买壳上市(通常指反向收购或借壳上市)交易中,保荐人扮演着关键角色,尤其在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反收购行动”(ReverseTakeover,RTO)时,需视同新上市处理,其职责和要求更为严格。以下从职责和核心要点两方面展开说明:

一、保荐人的主要职责

买壳上市的本质是通过收购已上市公司(“壳公司”)的控制权,注入自身资产实现间接上市。若交易被港交所认定为“反收购”(即实质是新上市),则需遵守首次公开发行的规则,保荐人需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1.判断交易是否构成反收购

保荐人需依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及附录1A的定义,评估收购方注入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反收购”。主要判断标准包括:

资产规模:注入资产的总价值是否超过壳公司现有资产的100%(“明确测试”);

业务根本性变化:注入资产是否导致壳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或核心收入来源发生根本改变(“原则为本测试”);

时间窗口:若壳公司在控制权变更后24个月内注入资产,可能被推定为反收购(除非能证明仅为原有业务的扩展)。

若构成反收购,交易需按新上市申请处理,保荐人需全程参与;若不构成,则可能仅需履行一般披露义务。

2.全面尽职调查

保荐人需对收购方(拟注入资产的主体)、壳公司及交易相关方开展深度尽调,覆盖:

法律层面:壳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债务、诉讼或合规瑕疵;收购方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是否清晰;

财务层面:收购方的财务报表真实性、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壳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如是否有隐性负债);

业务层面:收购方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持续经营能力;注入资产与壳公司原业务的协同性;

合规性:交易是否规避新上市规则(如分步收购、代持安排等)。

3.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提示

确保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公司条例》及香港证监会(SFC)的要求,重点关注:

避免“造壳”或“养壳”行为(如壳公司长期无实质业务);

防止通过复杂架构(如多层持股、离岸公司)掩盖实际控制人;

核查收购方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如环保处罚、税务问题);

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如壳公司历史问题、注入资产的估值合理性)。

4.协助编制上市文件

若构成反收购,需视同新上市编制招股书(或通函),保荐人需:

确保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包括收购方财务数据、业务模式、风险因素等);

协调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完成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

对关键内容(如盈利预测、估值方法)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验证。

5.与港交所沟通及应对审核

作为发行人与港交所的桥梁,保荐人需:

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回应港交所的问询(如关于反收购的定性、收购方资质);

就交易结构的合规性(如24个月规则适用)与上市科协商;

协助解决审核中的问题(如补充尽调、调整注入资产范围)。

6.上市后持续督导

若交易按新上市处理,保荐人需在上市后至少两个财政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包括:

监督公司合规运营(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关注收购方承诺的业绩兑现情况;

协助处理重大事项(如再融资、并购)。

二、核心要点

买壳上市中,保荐人需特别关注以下关键点,以防范监管风险和操作失败:

1.反收购的精准判定

港交所近年收紧借壳监管(如2019年修订《上市规则》),明确“原则为本测试”优先于“明确测试”。保荐人需结合注入资产的规模、业务相关性及对壳公司的影响综合判断,避免因误判导致交易被否或后续处罚。

2.壳公司的“清洁度”核查

壳公司可能存在历史债务、潜在诉讼或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保荐人需通过尽调(如查阅历年财报、访谈前管理层)确认壳公司“干净”,否则可能导致收购方承担额外负债。

3.收购方的资质门槛

若构成反收购,收购方需符合港交所对新申请人的要求(如市值/盈利测试、公众持股比例)。保荐人需验证收购方的财务指标(如净利润、现金流)是否满足上市条件,避免“带病上市”。

4.避免规避监管的“灰色操作”

港交所禁止通过“先出售控股权、后注入资产”等方式规避反收购认定。保荐人需警惕分步收购、代持、壳公司“轻资产化”等安排,确保交易结构透明合规。

5.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买壳上市易引发内幕交易质疑,保荐人需确保公告、通函等文件充分披露收购方与壳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动机及潜在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总结

在港交所买壳上市中,保荐人是监管合规与市场信任的关键守护者。其核心职责围绕“判断交易性质-尽调核查-合规把关-监管沟通”展开,需深度理解《上市规则》对反收购的界定,同时通过专业尽调和风险控制,确保交易符合市场化上市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随着港交所对借壳监管的趋严,保荐人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对规则的精准把握)将成为交易成功的关键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