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先生是彩民,他选好彩票号码后,通过聊天先发给莫某,莫某又转发给张某,张某再发给彩票店主邱某。邱某出票后,彩票经张某、莫某又传回给李先生。这张彩票竟中了7483099元大奖,可邱某却称彩票没付款,直接扣下实体票。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想确认彩票归自己所有,没想到一审败诉,他不服上诉,二审还是败诉,这可把李先生急坏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李先生选好彩票号码,没直接去店里买,而是先把号码发给莫某,莫某又转给张某,张某再发给彩票店主邱某。 邱某出好票后,照片经张某、莫某又传回给李先生。 这彩票号码,李先生可是琢磨了好几天,他期待着开奖那天,自己能成为那个幸运的人。 开奖时,李先生紧张地盯着电视屏幕,眼睛都不敢多眨一下,当那一串熟悉的号码出现在屏幕上时,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反复核对了好几遍,才确认自己真的中了7483099元大奖。 那一刻,李先生兴奋得手舞足蹈,第一时间就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莫某和张某,可还没等他从狂喜中缓过神来,麻烦就找上门了。 彩票店主邱某突然联系李先生,说彩票没付款,直接把实体票给扣下了。 李先生听后急了,说道:邱老板,你这什么意思?我明明通过莫某和张某把号码给你了,你怎么能说没付款呢? 邱某反驳道:你说付款了,有证据吗?我根本就没收到你的钱,这票我不能给你。 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不容易中了大奖,却因为这张彩票的归属问题陷入了困境。 他觉得邱某就是见财起意,想独吞这笔巨额奖金。 为了确认彩票归自己所有,李先生赶紧起诉到法院。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一审就败诉了。 他不服气,又上诉,结果二审还是败诉。 这可把李先生急坏了,他后悔自己当初没亲自去买彩票,省得惹出这么多麻烦。 原来,在法庭上,李先生根本拿不出自己已经付款的有效证据。他只是把号码发给了莫某,再由莫某转给张某,最后到邱某那里,整个过程没有明确的付款记录。 而邱某坚称自己没有收到李先生的付款,按照交易习惯,没付款就不能拿走彩票,他还说,自己每天要处理很多彩票业务,不可能随便就把彩票给别人。 李先生觉得自己太冤了,他找到莫某和张某,希望他们能为自己作证。 莫某说:李哥,我当时就是帮你转了下号码,付款的事我真不清楚。 张某也无奈地摇摇头说:老李,我也只是中间传了下消息,钱的事我没参与,帮不了你。 李先生觉得自己好不容易中了大奖,却被邱某无端扣下彩票,他原本美好的规划,瞬间被打乱了,这种落差感让他难以接受。 李先生觉得自己通过正常渠道把号码给了邱某,邱某就应该按照约定出票,而且彩票中奖号码是自己选的,这奖金理应归自己所有,邱某没付款就扣票的做法,实在是不讲道理。 李先生委托莫某、张某找邱某代购彩票,这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这里李先生是委托人,莫某、张某、邱某是受托人链条。 但问题关键在于,李先生没证据证明自己付了彩票款。 在民事诉讼里,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先生想确认彩票归自己,就得证明自己付了钱,可他拿不出付款凭证,这就没法证明自己履行了付款义务。 而且,彩票实体票在邱某手里,在彩票交易里,“持票”是兑奖和确认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虽然彩票出票照片传给了李先生,可照片不是实体票,不能等同于实际持有。 邱某以李先生没付款为由扣下实体票,从交易习惯看,店主在没收到钱时扣票,是常见的保障自身权益做法,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和逻辑。 最终,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李先生的诉请,是合理合法的。 因为李先生没完成“已付款 + 持有票”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自己对彩票有合法所有权。 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和交易习惯,做出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李先生当初在委托莫某和张某帮忙买彩票时,能够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并且保留好付款凭证,也许就不会陷入这样的困境了。 对于彩票店主邱某来说,虽然他在这起事件中看似占据了一定的优势,但从长远来看,他的做法也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信誉和生意。 毕竟,诚信是做生意的根本,如果因为一时的贪念而失去了客户的信任,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