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某晚,KTV女服务员赵某路过厕所时,被店里的服务员文某突然抱住,文某身后还跟着店里客人黎某。赵某起初以为文某喝多了,便劝黎某回包间,自己陪文某醒酒,可黎某不同意还想拉文某回去。赵某感觉不对劲,喊来负责人单某处理。 三个月前,36岁的黎某,来到这家KTV消费,偶然间认识了服务员文某,两人一聊,发现还挺投缘,话题不断。 可这文某比黎某大12岁,已经结婚,还有两个孩子,但陷入感情漩涡的黎某,根本顾不上这些。 他觉得文某就是自己一直在等的那个人,于是开始频繁地给文某买首饰,什么项链、手链,一件接着一件。 每次来KTV,还专门给文某订包间,就为了能和她多待一会儿。 可黎某自己的经济状况并不好,为了这些开销,他四处借钱,很快就欠下了近20万的债务。 他期待着文某能被自己的真心打动,可文某对他总是爱理不理的,态度不冷不热。 这让黎某心里越来越难受,越想越不甘心。 案发当晚,黎某又来到KTV找文某,当时文某正在点歌,黎某看着文某的背影,他觉得文某既然不肯接受自己,那自己活着也没什么意思,不如和她同归于尽。 于是,黎某悄悄走到文某身后,伸出双手,用力地掐住了文某的脖子。 文某根本没想到黎某会突然来这么一出,被掐得喘不过气来,很快就晕了过去。 就在这时,赵某路过厕所,她赶紧上前,想拉开黎某,可黎某此时已经失去了理智,根本不听劝。 赵某又劝黎某回包间,自己陪文某醒酒,黎某还是不同意,还伸手拉文某。 赵某感觉事情不对劲,赶紧喊来负责人单某。 单某赶到后,看到这混乱的场面,他一边安抚黎某的情绪,一边让人报了警。 黎某看到单某来了,稍微清醒了一些,看着昏迷的文某,心里突然害怕起来。 他意识到自己刚才的行为太冲动了,如果文某真的出了事,自己这辈子就完了。 于是,黎某松开了掐着文某脖子的手,瘫坐在地上,嘴里不停地念叨着:我不是故意的,我不想杀她。 很快,民警将黎某带走调查。 黎某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自己的真心和金钱,却得不到回应,心里肯定不好受。 但他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当感情遇到挫折时,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是像黎某这样冲动行事,还是应该理智面对,寻找更合适的解决办法呢? 黎某掐文某脖子,这明显是有杀人的故意。 那么,他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呢?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黎某趁文某点歌时掐她脖子,他心里想着要和文某同归于尽,这明显是有非法剥夺文某生命的直接故意。 从客观行为看,他实施了用双手掐脖子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文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不过,黎某在中途松开了手,这又该怎么算呢? 这就涉及到犯罪形态。 刑法里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几种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黎某在掐文某脖子后,看到单某等人赶来,心里害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于是松开了手,没有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也没有再采取其他可能导致文某死亡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 对于犯罪中止,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导致文某死亡,但文某被掐晕,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所以应当对黎某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黎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对黎某提起公诉。 喜欢一个人没有错,但如果对方不喜欢自己,就要学会放手,尊重对方的选择。 不能因为自己的感情得不到满足,就采取极端的行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面对别人的纠缠时,要明确拒绝,不要给对方留下幻想。 如果遇到危险,要及时寻求帮助,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