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青红皂白,盲目鼓吹“法治至上”的人,都是别有用心。 法律从来就不是天然的公平公正的代名词。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都是代表着一定阶级利益的。 因为,无论什么社会,什么时代的法律,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都是人制定的。都是代表着制定法律者的阶级利益的。 奴隶社会的法律是奴隶主贵族阶级制定的,他们一定不会保护奴隶的利益。在奴隶社会的法律体系里,奴隶们被活祭、被殉葬、被吃掉,都是合法的。都是在法律的支持下进行的。 封建皇权时代的法律,都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普通农民只能是他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工具。他们的法律,就是为了更好地奴役农民,更好地从农民身上收取赋税。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首先保证的就是资本家的利益,对于普通工人的死活似乎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 旧中国的法律为谁服务?看看现代作家夏衍的《包身工》、叶圣陶先生的《多收了三五斗》、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等文学作品就知道了。其中的故事,都体现着那个时期的法律,对底层劳动者的态度。 只有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国家的立法权、执法权都由代表人利益的法律工作者来掌管,法律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才能成为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才能成为公平公正的代名词。 因此说,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只有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法律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要保证法律真正为人民服务,法律不仅应该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接地气,察民情,顺民意,体现人民意志;还要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坚持人民立场,不能让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语境下,不能有违背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法律条款。譬如正当防卫问题;譬如贪官死刑问题;譬如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譬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偿命的问题;譬如艾滋患者的隐私保护与健康人的传播风险问题;如此等等,我们不能跟在欧美国家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我们应该按照中国广大老百姓的意愿和诉求去制定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应该保护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能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放宽法律,让绝大多数人受损害。 法律要让广大普通百姓都能明白,不能成为少数所谓的法律专业人士把持的工具。极其简单明白的一件小事,都必须请律师才能诉讼的法律,不是接地气的法律。譬如讨薪问题,譬如借款不还问题等。 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普通百姓的监督。坚持开门审理案件,让法治的阳光能够照进百姓心里。这样的“法治”,才真的可以“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