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已婚男子与35岁女子一直有不正当关系,在一次朋友聚会后,两人因分手的事发生争吵,女子一气之下骑上单车就走,醉酒的男子不顾一切的追赶,万没想到,在追赶过程中摔倒,被路人看到拨打了120送进医院急救,9天后去世。男子妻子和女儿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50余万元。
2024年3月的一天,60岁的老尹精心打扮一番应邀去饭店与朋友聚会。
聚会本是朋友间的寻常消遣,可老尹却暗自窃喜,他知道情人孟某也到场,这又是一次约会机会。
孟某35岁,和一个跟父亲年龄差不多的老尹一直有暧昧关系,可她知道老尹有家庭和孩子,不可能与她有结果,早就有和他断绝关系的想法。
老孟不知,看着孟某在场,非常兴奋,不停地表现,一个劲地与朋友推杯换盏,侃侃而谈,酒过三巡后已有些醉意。
吃喝结束,一众人又移步至KTV包厢,霓虹闪烁,都有些醉意的朋友们又是跳又是唱,欢乐气氛此起彼伏。
老尹端着酒杯,眼神黏在身旁的孟某身上,心底那点说不清道不明的情愫愈发汹涌。
孟某满脸不悦,扯着老尹将他拉出包间,并很认真地说要分手。她说自己年纪轻轻,不想一直这样偷偷摸摸下去,这段关系从一开始就错了。
老尹某的脸瞬间沉了下来,酒劲上头,强硬地说:想分手不可能!我对你怎么样你不清楚吗?他越说越激动,胸口起伏着,全然没了平日里的沉稳。
孟某看与他无法沟通,便告别朋友们,先行离开,在她刚上出租车,老尹也钻了进来。
老尹在车中依旧纠缠,不停地让她回心转意,一心想挽留住孟某。
老尹意出租车停下,拉着孟某下车好好谈谈,两人下车一起走了一段,在路灯下再次争吵起来。
老尹某攥着孟某的手不放,可孟某去意已决,她心烦意乱地掰开尹某的手,让老尹不要跟着她。
于是,她转身在路边扫了一辆共享单车,打开手机语音导航,跨上单车就往前骑,压根没回头看身后的老尹。
而此时被拒绝的老尹恼羞成怒,他趔趄着,拼命地在孟某的单车后面奔跑,想追赶留住她。
可他60岁的年纪,本就不比年轻人,醉酒后身体更是不听使唤,没跑几步,脚下一个趔趄,重重摔在地上。
不知过了多久,一位好心路人发现了倒在地上的老尹,看他脸色惨白,呼吸微弱,赶紧拨打了120。
救护车呼啸而至,将尹某送往医院抢救。当晚10点,医院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猝死(心源性可能),心肺复苏后”。
老尹的妻子和女儿接到消息后,匆匆赶到医院,守在病床前日夜煎熬,可9天后,尹某还是因心脏呼吸衰竭,永远闭上了眼睛。
老尹的妻女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老尹是追赶孟某才摔倒的,孟某责明知道老尹喝醉酒,还骑车跑,这不是故意逼他吗?
孟某和老尹一同离开KTV,她对醉酒的老尹负有护送回家的义务;她不仅没尽到义务,还与老尹争执,她骑车离开,明知尹某会追赶,却放任不管,这种间接故意,导致了尹某的死亡。
老尹妻女一纸诉状将孟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孟某极力辩解:自己没劝过老尹喝酒,他下车的时候意识很清楚,还能跟出租车司机正常沟通。
是他自己要提前下车走路,也是他一直挽留,还散步了一会儿。我骑车走的时候开着导航,根本没听见他摔倒的声音。
孟某反复强调,尹某的摔倒和死亡,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老尹妻女无法举证证明孟某有违法行为或主观过错。
首先,孟某并非聚餐组织者,也没有劝酒行为,她骑车离开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其次,孟某辩称自己不知老尹会摔倒,家属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孟某是“放任”尹某追赶。
法院为了查明真相,调取了老尹在医院的全部诊疗记录。记录清晰显示,老尹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心脏呼吸衰竭,并非追赶摔倒造成的外伤,其死亡与孟某的骑车离开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危负责。
他醉酒后执意追赶孟某,是对自身健康和安全的忽视,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然需要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尹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孟某不承担老尹死亡的任何责任,但法院指出,孟某与有家室的老尹保持暧昧关系,“实属不该”,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有人说:他为老不尊地离世,也就算了。这妻女非得把这桩儿丑事宣扬出来,唯恐大家不知道?
还有人说,自己婚内出轨还醉酒追赶暧昧对象,出了事让对方担责?这锅本来就不该孟某背!倒是老尹既对不起家庭,又把自己搭进去,真是既荒唐又可悲。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