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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已婚男子追赶暧昧对象摔倒身亡,法院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3月31

60岁已婚男子追赶暧昧对象摔倒身亡,法院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3月31日晚,上海浦东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60岁的已婚男子尹某与35岁女子孟某存在暧昧关系,当晚两人与朋友聚餐、唱歌,期间尹某有饮酒行为。聚餐结束后,尹某与孟某一同打车离开KTV,在妙境路新德路公交车站下车后,两人因分手事宜发生争执。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晚8点40分左右,尹某与孟某并肩步行交谈,随后在公交车站停下。约8点50分,孟某扫码解锁一辆共享单车骑行离开,尹某起步追赶,随后倒地不起。经好心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尹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晚10点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记载"猝死(心源性可能),心肺复苏后"。9天后,尹某因心脏呼吸衰竭死亡。 尹某的妻子和女儿将孟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50余万元。家属认为,孟某作为与尹某共同离开聚会场所的同行者,在知晓尹某饮酒的情况下,负有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孟某不但没有将尹某妥善送回家,还在途中发生争执,在明知尹某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故意骑自行车离开,放任其追赶,属于间接故意导致了尹某的死亡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侵权责任需满足"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案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孟某存在违法行为或主观过错,也无法证明尹某的死亡与孟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特别指出,尹某的死亡原因并非喝酒,而是心源性猝死与后续呼吸衰竭。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对醉酒者尽到护送义务而要求被告赔偿,但尹某的死亡原因并非醉酒,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诉请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同时明确指出,孟某与有家室的尹某之间关系暧昧,实属不该,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孟某存在违法行为或主观过错,也未能证明尹某的死亡与孟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尹某的死亡原因并非醉酒,而是心源性猝死,与孟某的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共同饮酒人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以及帮扶、照顾、护送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度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等。但本案中,孟某并非聚餐组织者,也未对尹某进行劝酒,且尹某在事发时意识清楚,能与出租车司机正常沟通,还主动提出提前下车走路,因此孟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需要判断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以及该行为是否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法院调取的诊疗记录显示,尹某的死亡原因是"心脏呼吸衰竭",而非醉酒。虽然尹某在追赶过程中摔倒,但其死亡与摔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孟某的行为与尹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明确指出孟某与有家室的尹某之间关系暧昧,实属不该,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外情行为的道德谴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中,孟某与尹某的关系是否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共同饮酒虽属正常社交活动,但参与者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量力而行,避免过量饮酒。同时,也警示人们要珍惜家庭,遵守婚姻道德,避免因婚外情引发家庭悲剧。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类似案件中,受害方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依法主张权利,避免采取过激行为。